法官悉心“撮合” 多年商业伙伴冰释前嫌

作者: 王田甜    发布时间:2019-05-16  访问次数:8982

2016年5月16日,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与某大型国企签订了《光伏电站项目工程采购合同》,某国企向新能源公司采购260瓦非镀膜多晶硅电池组件76,940片,单价为3.82元每瓦,总价款为7641万余元。交货地点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光伏电站项目现场。

2016年6月6日,某国企支付了新能源公司合同金额5%的预付款382万余元。双方还约定当货物全部运抵工程现场验收合格,某国企收到发票和技术资料后,某国企需向新能源公司支付至90%到货款。双方同时约定,如果某国企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货或付款,交货期顺延。

2016年8月25日,新能源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光伏电站工厂项目部签收,并向某国企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随后要求某国企支付相应货款6495万余元。但某国企一直未向新能源公司付款。

2017年12月19日,新能源公司将某国企起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国企向新能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三项共计7218万余元。起诉时,新能源公司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国企在银行账户的资金,查封了该国企1.3万余平方米的办公楼。

案件审理之初,某国企提出想采取保理、融资的方式,由第三方银行先行支付,在未来的一年或者两年,某国企再向银行还款的方案,但遭到新能源公司的拒绝。

“随后,某国企就提出签收货物外包装有破损,质量不合格,以及6月30日之后,受国家电价调整,组件材料价格会大幅下滑,单价不应该按3.82元每瓦计算等理由,向法院提交了数份关于调查取证申请和司法鉴定。可想而知,等这些鉴定做完,双方势必要花费不少时间和金钱成本。”案件承办法官、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林宏文介绍。

“一方是上市公司,一方是大型国企,又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官司拖得越久,损失越大。最好的情况是尽快撮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林法官抓住双方矛盾的关键——钱,“背对背”和双方展开了谈判。新能源公司是一家浙江公司,聘请案件代理人的也是一名外地律师,来一趟武汉不容易,林法官抓住为数不多的三方碰头机会,对双方晓以利弊,尽量缩小双方的价格差距。最终,为今后的长久合作,新能源公司同意给予某国企900万元优惠,扣除已经支付的382万元,某国企还需分两期向乙方支付6359余万元。新能源公司也表示,如果某国企如期支付,将放弃逾期利息。

很快,某国企如期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2018年6月4日,新能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国企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林法官说“加大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力度,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作为营商者来讲,打官司不是为了赌气,利益永远是追求的终极目的。因此,法官要全面考虑、充分释明双方主体的利害得失。创造条件撮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为双方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营造了良好的持续合作氛围!”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柯学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