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我只是‘借’点,过一段时间就还。”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17  访问次数:6660

在工作中,有些人因自身身处要职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还债、投资或是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妄图资金周转灵活之后再进行偿还,却没想到越陷越深,以至于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案例一: 

2014年以来,王因沉迷于赌博,不仅将家中存款耗尽,还在多处高息借款。2018年1月至4月,王某为了筹集赌资及偿还借款,利用其担任湖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纳之便利,挪用公司营业款552424元,并通过隐瞒报账的方式截留公司供应商货款313460元,共挪用资金865884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和偿还因赌博而借的“高利贷”。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865884元。

案例二:

某在担任阳新县白沙镇某村某组组长期间,从2013年中旬开始,将本组土地承包费、山场卖土费等资金陆续挪用,用于家庭开支直至2014年12月份城村查账时,黄说明自己已将组里钱挪用统计,黄挪用组里资金91487.44元。随后,黄某陆续偿还了30000元。2015年7月10日,阳新县白沙镇纪委找黄调查情况,黄如实供述了挪用组里资金的事实并承诺还钱2015年8月12日某到阳新县白沙派出所投案,并退还了剩余款项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挪用组里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挪用单位资金,不仅仅止是一种犯罪行为,还可能给所在单位的日常运营和持续经营带来严重的损失,导致无法挽救的后果。利用自己的努力积累财富,量力而行参与投资,自觉抵制赌博等非法活动才是正确的做法。

法律小贴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程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