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对消极执行生效判决者依法拘留

作者: 童曙明 王思淼 张锦洲    发布时间:2018-08-08  访问次数:3516

83日,英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英山县草盘地镇胡某家中,依法对消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某执行司法拘留,并将移交英山县拘留所羁押。

2014年,胡某承包了英山县草盘地镇某村楼房建造工程,同年夏天,徐某(7)进入该工地玩耍时受伤,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法院判决胡某应赔偿损失270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胡某到期未履行,徐某监护人遂向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山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胡某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并指定履行期限。但是胡某仅履行5000元后就消极应付,与执行法官联系时态度恶劣,此后甚至拒接法官电话,导致案件无法推进。经合议庭讨论并报领导批准,英山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被拘留后的胡某经教育,态度发生极大变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检讨书并通知家属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家中尚有工程需要施工,英山法院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