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赢”商(6)| 法检联动,案子调了,罚款交了!

发布时间:2024-05-11  访问次数:12268

一直以来,隐形眼镜从外观上和方便性上给近视、远光带来很大改善,深受患者们青睐。2023年7月,一纸处罚决定送达至恩施市某眼镜公司某门店。

原来,恩施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门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售卖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涉案产品货值高达8万余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器械及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即2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眼镜店卖隐形眼镜有啥问题?东西收了还罚款,凭什么!”收到行政处罚后,眼镜公司负责人蔡某十分不服,认为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市场惯例,行政处罚无依无据。故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企”“行”双方争议遂就此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可若径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恐使双方争议更加激化,处罚结果也得不到履行……”多年的行政审判让承办法官张玲迅速捕捉到案件“焦点”。 

如何通过“焦点”找到案件处理的“突破口”,想到与恩施市检察院联合建立了行政争议化解协作配合机制,张玲便立即向恩施市检察院移送线索,并组织开展联合调解工作。

“你们公司无证私自售卖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的确存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并且查处程序合法。”经检察院查证,眼镜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公司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只是在处罚作出后认为金额较高,考虑从实现行政处罚的社会管理目的,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及维护经济发展角度综合分析,应当给予原告减轻处罚……”张玲也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交流

几番沟通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在眼镜公司认错认罚的基础上依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适当予以减轻,并同意眼镜公司分期缴纳。

“第一期罚款已经缴纳,请法官放心我以后一定会依法依规经营。”4月26日,张玲接到眼镜公司负责人蔡某的电话。

在商品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最初的对簿公堂到最后的握手言和,行政调解是柔性执法与温情护企的生动实践,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保障“硬功夫”提升法治营商“软环境”。

 

法官有话说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但书条款规定了几项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该案属于可以调解的案件,恩施市人民法院运用行政协调解手段化解行政纠纷、采用调解方式审理行政案件,从案件的效果看,行政机关考虑企业的后续经营,给予企业大力支持,企业也照调解协议积极主动的履行了罚款,得到了“双赢”的结果,获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 邓昭玲 胡振琪
文章出处: 恩施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