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首付款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否构成“一房二卖”?

作者: 代雯莉    发布时间:2019-07-17  访问次数:8190

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房者柯某于2014年10月6日到开发商处选购房屋,当日其向开发商支付了4000元团购优惠费及1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认购书》。2014年10月14日,柯某又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49812元。此后,柯某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尾款。2018年年底,柯某得知其认购的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12月8日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柯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过审理认定,购房者柯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仅约定了认购物业的房号、建筑面积和购房总价款等内容,但对于房屋总价款的付款时间、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其他合同主要内容均未作约定,故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属于预约合同。购房者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首付款的情况下,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理应积极主动与开发商联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在收到购房首付款后亦应积极迅速安排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在预约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行使权利或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并未构成“一房二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依法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和定金,并支付该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程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