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宣判李某等7人涉恶案

作者: 张民璐    发布时间:2020-01-02  访问次数:7666

12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9年,罚金205万元,追缴没收实施套路贷犯罪本金739.37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758.8078万元;追缴没收非法放贷违法所得184.977万元。

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没收犯罪本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14.2424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共计73.43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张某某退赔4名被害人832.2378万元。应追缴、没收、退赔款项,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各被告人财产中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五峰法院审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也是目前五峰县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涉恶案件。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注册成立某商行,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后经李某和李某甲的同意,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刘某乙、向某某等4人先后入股商行,以商行或个人名义非法放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向某某、刘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放贷和索取债务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跟随贴靠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先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非法占有共计832.2378万元,未遂158万元。

20164月至201611月,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向某某6人为索取债务,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5次,累计时长达69小时。2017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张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另一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4次,限制人身自由50余天。

同时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向某某6人采取软暴力方式,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犯罪。

另指控,被告人李某、田某某为隐匿罪证,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实及涉案财产,按照一事一质的方式,逐一向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认真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7名被告人涉嫌的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严惩。根据该集团成员所组织、参与的犯罪并结合各自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邓昭玲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