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实录 | 湖北法院以高质量审判 保障科技创新 服务支点建设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仁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肖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黄亮。
内容: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高质量审判保障科技创新服务支点建设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部署,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召开本次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以高质量审判保障科技创新服务支点建设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仁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肖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黄亮。
下面,进入新闻发布会第一个环节,请陈旗副院长介绍湖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2024年,湖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省委部署,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627件,其中,“米其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嘧啶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李时珍”企业名称案判决书获评中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重点通报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是强化审判引领作用,激发创新动力与市场活力。坚持以强保护激发创新动能,以快保护回应创新需求,在各领域、全链条优化创新生态。在技术成果保护方面,通过审理武汉某公司诉黎某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将游戏未公开角色形象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鼓励技术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通过审理山东某公司诉广水某合作社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利益,维护种业安全。在数字文化产业保护方面,通过审理北京某科技公司等诉武汉某文化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法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培植适合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土壤;通过审理毕某梅与武汉某公司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创新适用恶意诉讼反诉赔偿制度,严厉打击著作权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通过审理AI等新类型案件,对AI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产业利益保护规则和边界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助力品牌经济发展方面,通过审理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依法认定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行为构成侵权;通过审理上海某公司诉襄阳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法认定正品出租与关键词竞价排名重合行为不构成侵权,丰富了商标侵权判定规则;通过审理王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明确旧货翻新行为的法律边界;通过审理张某鹏起诉的80余起商标侵权案件,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和滥用商标权等不诚信行为。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方面,通过审理行某公司与优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认定提供非真实产品体验文案的“种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引导平台经济向健康、诚信、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将“创新价值权重”纳入赔偿倍数考量范围。在涉“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涉“安琪酵母”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在广州某公司诉顾某颖、胡某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其一,持续优化“三合一”审判机制,助推民事刑事案件专业化审理。随县法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结戚某雷、代某军侵犯著作权罪案,一体化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追责,该案例被新华网、中国网等众多媒体宣传报道。其二,以示范性判决和要素式审判为抓手,提升司法资源使用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期待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效果。其三,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便优势,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小额纠纷,协调平衡司法保护和公共利益。其四,以知产保护工作站建设为切入点,织密大保护防护网。目前,全省已建成省级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100个,并在实质化运作。东湖高新区还设立了首家数据知产联合保护工作站。其五,除了跨部门联动,还与周边邻近省份建立跨区域保护合作机制,不断扩大合作圈。
三是强化支点意识,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湖北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必然需要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包括法院在内的纠纷解决体系。首先,我们强化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标杆作用,确定其集中管辖全省专利、技术秘密等高难度案件,形成专业化审判体系。对涉“光芯屏端网”等优势产业的案件建立专项保护机制,通过典型案例树立行业规则。其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行政、司法、仲裁及调解资源,依托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平台,打造法治保障体系。2024年,德国拜耳制药、中创新航、腾讯、恒瑞医药、红门智能等头部或知名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地选择在湖北武汉,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通过公正审理案件展现专业能力,并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武汉经验纳入全国推广清单。
四是构建大宣传格局,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运用新媒体平台(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面介绍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总体情况、工作成效、创新举措等,展示司法成果。对代表性、新颖性和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深入解读和宣传,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媒体的关注和支持下,我们几乎每个月都有案例经媒体报道以后成为出圈的爆款,有的还登上了央视和中国日报海外版,在此一并感谢。此外,我们区分不同对象开展侧重点不同的法治宣传和交流,面向高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交流,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面向科研人员、发明家、作家、艺术家等创新主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创造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引导他们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
五是凝聚智力,深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前沿研究和人才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给法院司法带来挑战。为更好探索实践方案,省法院加强理论研究,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申报并获立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研究》重大课题,以湖北实践和湖北经验为基础,以数智司法转型为背景、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以实证研究为依托,以成果转化为归宿,展开前瞻性研究,为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理论框架。同时,湖北法院坚持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致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产审判队伍。2024年全省法院招硕引博,初步形成专业化人才“蓄水池”。广大青年法官勇于承担新类型、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判任务,加速积累经验,为迎接更广泛更深刻的技术革命挑战做好准备。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围绕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使命任务,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动力、明确目标定方向、部署任务抓落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发展生态,为湖北支点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下面进入新闻发布会第二个环节,请严开元庭长发布湖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现在发布《湖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阿里云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24年度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15627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共1起刑事案件和9起民事案件,包含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涉及食品、种业、教育、科技、影视、建设工程等重点行业,涵盖人工智能、平台经济、游戏开发、微短剧制作等新兴和热门领域。充分体现湖北法院为产业创新保驾护航,推动企业竞争力持续提升,通过严格保护、合理保护、创新保护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助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阻碍创新行为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总体而言,这十大典型案例具有如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聚焦新质生产力,服务新经济新动能。强化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确立新竞争行为的边界,以公正高效审判服务高水平科技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不少案例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前沿法律问题,例如,案例1为全国首例知名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的套壳软件商标引流行为,彰显司法支持国内AI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法律导向,保护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我国AI产业发展信心;案例4涉及微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明确认定涉案微短剧有明确主题主线、连续完整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激励微短剧创作,并创新性地将备案信息中的投资额度转化为量化实际损失的客观依据,使版权价值评估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案例7涉及游戏角色的商业秘密认定,创新是游戏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将游戏未公开角色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为游戏企业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构建起一道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保障技术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理念。案例3打击了假冒植物新品种行为,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但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假冒品种行为,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通过有效打击侵害种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国家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是关注难点痛点问题,充分发挥裁判规则引领作用。新兴科技发展、市场业态创新、社会观念变迁容易催生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司法审判的及时回应以及对于裁判规则的积极探索,有利于规范引领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增强创新主体信心,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有利于契合公众权益诉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发展需求深度融合。本次发布的案例5涉及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雕塑作业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作者身份的认定,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明确完成设计的学生为作者,教师不因传授雕塑方法、设计模特形态或提供咨询及建议辅助性工作而成为作者,厘清了学生课堂作业的作品性质以及著作权归属,对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表明了司法保护独创性智力成果、保护创新的坚定态度。案例2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实践中极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解除引起重大争议,本案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约定委托设计图纸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约定不因合同解除而当然归于无效。委托人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合理正当使用该作品,未超出原委托设计图纸作品的正常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则,有效减少类似纷争,引领建设工程领域内著作权的保护。此外,在当前网络经济普遍使用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背景下,案例10涉及网络平台搜索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认定,明确后台设置关键词搜索而不在前台显示的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保护用户搜索需求,构建用户、平台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是打击阻碍创新行为,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推进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有效指引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和知识产权诉讼中遵循诚信原则,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次发布的案例8,不仅适用恶意诉讼反诉赔偿制度,还通过司法惩戒的方式惩处了恶意诉讼行为人,这是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加大反赔范围支持二审维权合理开支后,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又一有力举措,体现了湖北法院一贯坚持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利于强化公众对法律、诚信经营和诚信诉讼的敬畏和遵守意识,引导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四是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最大限度内激励创新。我们始终秉持严格保护理念,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恶意侵权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持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利剑作用和威慑效能,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屏障。本次发布的案例6系驰名商标“宝马”被长期恶意使用引发的纠纷,该案例充分考虑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依法降低维权难度,平等保护中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实施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与决心,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案例9系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例,明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临期或者过期产品作为商品原料重新封装,并在其外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规则,通过对以旧货翻新的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展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服务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发布完毕。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谢谢严开元庭长。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湖北日报媒体记者:我关注到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有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案例。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请问:湖北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是如何发现并加大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力度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仁祥:
谢谢您的提问。
恶意诉讼是诚信缺失和权利滥用在诉讼领域较为集中的表现形式,正如这位记者朋友所说,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在准确识别和判断并加以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方面,需要我们多维度发力、多部门协同。
一是坚持权利保护与遏制滥用平衡原则。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当事人不得逾越权利正当行使的边界。湖北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始终秉持审慎与谦抑原则,严格区分正当权利保护与滥用诉权的界限。行为人在明知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并会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仍然以追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提起诉讼,此种情形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构成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以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八为例,人民法院通过著作权实质审查方式确定作品真正权利归属,并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等标准进行综合衡量,最终认定毕某梅明知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仍以损害武汉某某公司合法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二是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诚信诉讼。湖北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预警机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数据库,对恶意诉讼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排除。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责任和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经济惩罚力度。在本次发布案例8中,湖北法院创新适用了恶意诉讼反诉赔偿制度,通过反诉程序支持武汉某某公司针对恶意诉讼提起的反诉请求,并判令毕某梅消除影响,赔偿武汉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此外,法院还针对毕某梅恶意诉讼行为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毕某梅事后已主动缴纳罚款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三是强化协作联动,推动多元协同治理。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要多部门和多行业领域之间的协作联动和协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存在的土壤和基础是知识产权不作实质审查的机制弱点,湖北法院非常注重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及与相关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调共治,从源头发现并排除瑕疵权利,切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诉源基础,以实现溯源治理,预防和约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比如在张某鹏提起的80余件商标侵权案件中,针对张某鹏恶意注册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并及时将该行为向当事人住所地行政管理机关反馈,协同治理商标领域的不诚信甚至恶意行使权利的行为,以有效遏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滥用商标权等行为。
谢谢!
长江日报媒体记者: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额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有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请问湖北法院是如何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肖黾:
谢谢您的提问。
惩罚性赔偿,是区别于传统“补偿性赔偿”的特殊制度。近年来,湖北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2024年度为12件,总体上坚持依法审慎原则。
第一,明确适用对象,精准打击恶意、严重侵权行为。从侵权恶意、损害后果、侵权人获益等多个维度审查侵权人是否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对于蓄意规避法律、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侵权时间长、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商业秘密、侵权后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等恶意明显或导致权利人商誉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公共利益受损,亦或侵权获利远高于权利人损失、法定赔偿上限的侵权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次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六,即是对主观恶意明显的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体现。
第二,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彻底打破“侵权获利高于赔偿”的扭曲现状。一是对于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对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对于侵权获利举证困难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具体经营情况和行业现状来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次发布的案例六以“年均营收数额×利润率×侵权时长”的计算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便充分体现了这一思路。二是将“创新价值权重”纳入确定赔偿倍数的考量范围,即对侵权标的为技术性强、市场转化率高的科创成果的,结合侵权具体情节适当支持较高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第三,注重利益平衡,谨防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利益平衡的艺术”。过于宽泛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抑制技术流动、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甚至催生权利滥用。因此,一方面,我们对于非恶意的小微企业或科研机构的无意识侵权、偶发侵权或损害轻微的案件,仍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允许其通过整改、补救、和解等方式免予惩罚性赔偿,避免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过重负担;对于新兴领域出现的侵权案件,我们必须保持克制,充分观望,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对恶意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和诉讼费用的,依法予以支持。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进一步丰富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努力提升惩罚性赔偿的精准性、合理性和威慑力,突出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衡智慧,既回应权利人关切,也避免“过度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同时,我们期盼社会公众对湖北法院践行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激励创新、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具体做法予以监督,并积极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谢谢!
中国青年报媒体记者:我们关注到,湖北法院近期处理了几起涉AI的新技术新领域案件,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本次发布的案例1就是其中的代表。请问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法院是如何把握裁判标准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黄亮:
谢谢您的提问。
2024年湖北法院审理了几起涉AI案件,如AI大模型商标侵权、AI换脸侵权、AI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等,本次发布的案例1就是我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涉及“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等注册商标。湖北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始终坚持“树规则、明导向、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向创新主体问需,向专家学者问计,共同推动理论和实践的深度融合,共同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具体就案例1而言,我们在审理时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在案涉APP中突出使用“通义”字样,显然不是为了描述自己的产品,而是想蹭热度,误导消费者以为这个套壳软件跟“通义”有关系,达到吸引下载的目的。就像您去超市买牛奶,看到印有与“蒙牛”很像的标识,可能会误以为是蒙牛公司的,这就是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二是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一般消费者很多时候就是认品牌。品牌分不清,就容易买错,这就是混淆。本案中,“通义”系列商标在AI领域已经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使用高度近似的标识,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他的软件是原告开发的,或者跟原告有合作。
三是客观认定损害结果。以前有些案子,侵权人可能会说“我还没赚到钱”“只是测试阶段”“没有实际损失”想逃避责任。在本案中,我们明确,哪怕AI大模型还在公测,只要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的市场生态,降低了用户的体验,就足以损害商标权人潜在的市场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鼓励AI技术创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乱蹭商标热度或者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打着技术创新的幌子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法院既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也规范竞争秩序,让技术发展更健康和可持续。未来,湖北法院还将继续探索完善新技术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裁判案件时,综合评估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既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为新技术的发展留出空间,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让老百姓享受到更多安全、可信的创新成果。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谢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