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宴饮酒后死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6-05  访问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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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外在法律规范只有转化为民众内在信仰,才能获得最持久的生命力。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是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载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的重要职责,即日起,湖北高院开设《热案》专栏。

 所谓热案,扎根火热司法一线,紧贴百姓衣食住行,是社会广泛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深度绑定的民生案件。我们关注的“热案”,不仅热度高,更在于温度实。本专栏将聚焦群众日常生活,直面民生痛点,择优转载全国各级法院优质热门判例,梳理裁判逻辑,剖析法理人情,从纠纷里提炼生活启示。

 期待《热案》专栏成为广大读者指尖上的普法指南,你我携手,共同涵养法治风尚,共建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

 今日刊发第一个案例:参加婚宴饮酒后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男子参加婚宴,饮酒后却不幸身亡,婚宴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家属与组织者各执一词,这起纠纷最终如何厘清?近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为这场责任之争明晰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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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入职李某公司。2023年,李某儿子结婚,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婚宴,席间安排员工宋某负责张某所在桌的接待陪同。婚宴结束时,张某神志未有明显异常,考虑到返程安全,李某安排宋某找车护送张某等人回家,但张某称其车辆停放在公司冷藏厂院内,遂与宋某及另外两名工友一同乘车返回厂内。当晚,张某家人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前往厂内寻找,发现张某已在车内不幸离世。经鉴定,张某为急性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反流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张某的突然离世,给其家庭带来沉重打击,亦让组织婚宴的李某陷入纠纷。在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死者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系因婚宴组织者未尽到规劝、提醒义务,且在张某醉酒后未将其妥善安置送回家中,而是送至工作场所,致使其在车内因酒精中毒离世,请求李某作为婚宴组织者按30%的次要责任赔偿费用33.9万元。

 李某一方则认为,作为婚宴举办者,在婚宴上为宾客提供酒水等其他饮品,仅供宾客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饮用,并未强迫任何宾客饮酒。况且,公司有专人负责张某所在餐桌的接待,婚礼结束后也及时安排人员护送,且严格按照张某的要求,将其安全送至公司冷藏厂院内,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以及被恶意劝酒的情况下,对自身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充分认知,并对自身的行为后果负责。

 关于婚宴组织者李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系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张某在婚宴结束时神志无明显异常,李某出于安全考虑主动安排车辆护送,且按照张某的意愿将其送至指定地点。监控显示,张某下车后仍可自由活动,且在院内有所停留、休息,后续发生的意外身亡结果超出了李某作为组织者能够预见的范围。

 因此,李某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婚宴场合人数众多、事务繁杂,组织者难以对每位宾客的饮酒情况全程掌控,但应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组织者已尽到此等合理义务,法律不应再强加过重责任。

 同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免除每个人对自身安全应尽的最高注意义务。饮酒者最了解自身状况,若明知风险仍过量饮酒,主观上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喝喜酒作为传统风俗,承载着亲朋好友的祝福与欢聚,本是喜庆之事。然而,欢庆之余更需理性适度,切莫让“喜酒”变“苦酒”。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也厘清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让民事主体在组织活动时既有担当、也有预期,体现了司法在权利保障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审慎平衡。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山东高法、荣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