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官,要善于在经济活动中观察法治
作者: 谢明 发布时间:2026-05-09 访问次数:66
编者按
与传统民事行为相比,商事行为在价值取向、相关制度设计方面有特殊性。在商事审判中,除了坚持民法的一般原则,法官还要有鲜明的“商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财富。
商事法官应当具有法经济学理论素养和实践洞察力:主动站位国家及区域发展,把握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感受市场冷暖、行业发展、民生起落,自觉将司法审判与发展现实紧密结合,在大的经济政策背景下作中观、微观层面的理论推演和策略选择。
《人民司法》(应用)2026年第9期刊登了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明的文章,聚焦“保交楼”政策下房企破产重整的现实困境,秉持务实精神进行了学术探讨。文章有点长,如果耐心看完,或许能够以点及面:商事审判离不开对经济生活的反复叩问,法律逻辑也不仅仅限于法律,法治更是一个体系化的建构。
愿每一位商事法官,都能在奔流的经济大潮中,清醒观察、理性思考,写好自己的文章。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人民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