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工作室 加力源头化解“执行难”

作者: 杨鹏、孙辉    发布时间:2023-09-04  访问次数:4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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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河口法院执行事务中心“执前和解工作室”成立至今,已成功执前和解85件“预”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标的额共2395.7656万元。同时,老河口法院平均执行结案用时,由原来的101天大幅缩短,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减少,执行成本显著降低。

 控制成本

“重”在前端

 “非常感谢法院优质高效办案!这下厂子的发展更有信心了!”孔某激动地向执行干警说道。

 就在2023年4月,孔某经营的原材厂再次向老河口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请求某食品公司偿还40余万元欠款及利息。执行干警决定启动“执前和解”机制作为突破口,经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食品公司同意将部分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所有权与处置权交由原材厂,用于抵偿判决的全部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企业之间拖欠了七年的经营款,通过一个巧妙的“执前和解方案”便破解了难题。

 营商环境需要法治来“托底”。然而,官司赢了却迟迟拿不了钱的“执行难”问题却广受诟病,传统执行效益低、成本高成为法院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老河口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探索源头治理中找到了答案。传统执行中,申请执行立案是“进口”,如果把执行和解“端口”前移,也能在源头上寻求执行“出口”,进而便可控制执行“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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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老河口法院先后制定《执前和解机制前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纳入执前和解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在案件分离与和解准备、和解流程、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保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分流”更加精准有效。

 同时,依托执行事务中心,成立执前和解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一站式”执行事务中心,构建“进口把控、前端解纷、源头防范”的执前和解衔接机制,高效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实现“快履行、少强制、低成本、省时间”的工作目标。

 有求必应

“治”在源头

 “感谢法院,仅用一天就帮我们收回了400万元债款!”A公司给老河口法院执行干警发来短信点赞。原来,A公司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400万元款项划入B公司被冻结账户,致使400万元被执行给了C公司。A公司诉后立即申请执行,老河口法院“牵线搭桥”开展执前和解,A公司、B公司顺利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场400万元的“误会”得到圆满化解,不仅为A公司省下大额执行费,也维系了两家企业多年的合作关系。

 为全流程办好“群众一件事儿”,老河口法院激活“执行法官+原审法官+特邀调解员”多元联动化解模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与案件原审法官一起参与“诉前调解+执前和解+敦促履行”流程,一同参与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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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路一变,执行方式也要跟着变。老河口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给予一定履行期限,暂不进入执行阶段,灵活运用“正向激励+督促执行”机制加以引导。如义务人按期履行义务,则视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避免对义务人带来“信誉污点”。对于执前和解并履行完毕的义务人,执前和解工作室向其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用“背书”方式激励当事人坚持守约履信。

 同时,执前和解还按照“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中不收取费用”的规定,不再收取执行申请费,以此进行“褒奖”。其中,执行到位单件案件最大标的额为1321万元,为企业节省执行申请费10万元。

 刚柔并济

“落”在实地

67.jpg          4月29日,在老河口法院调解室里,一起债务纠纷案在“法院+工商联”多元调解下,对簿双方从“争锋相对”到“坐下来谈谈”,最终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不仅让申请执行人拿到了“真金白银”,还依法为被执行企业缓解了债务压力。被执行企业表示一定珍惜此次机会,用心经营发展。日前,该案例以《“法院+工商联”携手调解 助力企业执行和解》命名,被全国工商联评选为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成为执行成本有效降低向营商环境领域传导的一道“硬菜”。

68.jpg          执前和解中,老河口法院深化“法院+工商联”协同联动机制,与老河口市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同,切实安企、助企、暖企、惠企。

 在金融领域,老河口法院主动就涉金融执行案件与金融行业银行相关主管部门对接,由银行派员驻点,参与金融纠纷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并提出行业性、专业性解决意见。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对金融风险进行提示,通过司法建议促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

 通过执源治理,执行工作由“强制”变为“主动”,满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需求。同时,法院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自动履行的案件,由执前和解工作室引导当事人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反向惩戒;构成拒不执行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对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老河口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