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之深切必为之计深远 湖北法院一纸禁令叫停人格权侵害

发布时间:2025-04-14  访问次数: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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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监护权的侵害,三日内将未成年女儿小肖送回交给李某抚养,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女儿小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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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来,李某与肖某婚后育有女儿小肖,但二人婚后性格不合,且在生育女儿后矛盾加剧,李某便在女儿出生后将其带回娘家抚养。2025年2月初,肖某与其母亲毛某来到李某住处一起生活,又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等原因发生矛盾。后肖某与毛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趁李某外出期间,将七个月大的小肖从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带走,并拒绝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李某与肖某反复沟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将女儿送回。

法院审理

 广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从其母亲即申请人李某身边带走,并拒绝告知申请人孩子的下落,其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监护权,损害未成年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肖某、毛某发出上述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说法

 禁令发出后,被申请人肖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也趁机向其释法析理。“小肖如今才只有七个月大,且在母乳喂养期间,突然离开母亲,肯定会影响她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在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因冲动去藏匿孩子,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伤害了孩子。”经耐心劝导,肖某认识到藏匿子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主动配合履行裁定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肖某将女儿小肖送回李某身边,由李某继续抚养。

编辑: 梅瑰 曹波
文章出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