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污蔑“零成本”?错!

作者: 陆青    发布时间:2023-05-22  访问次数:4465

“我实名举报阿田(化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充当保护伞......”近日,大冶法院还地桥法庭审理一起名誉纠纷案,依法判决造谣者阿飞(化名)赔偿阿田精神抚慰金2000元,删除平台上不实信息的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阿田名誉。阿飞不服提起上诉,黄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40.png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因自家村周边的山被开采,产生大量灰尘和噪音污染,阿飞一气之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了“我知晓阿田利用职权或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参与非法经营并充当保护伞……”的视频,且该视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转发。阿田看到视频后,认为阿飞发布的视频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且网络舆论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夜不能寐,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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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阿飞在抖音发布关于阿田利用职权,充当他人保护伞、伙同他人参与非法经营谋取利益的问题不属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飞在未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有关举报视频,发布的视频中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充当保护伞”等内容,存在诽谤、污蔑原告名誉权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并致原告精神痛苦,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删除案涉视频,在案涉平台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其核心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进行交流,都应当遵守法律、文明互动。作为守法公民,应对自己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负责,严守网络底线,杜绝诽谤污蔑和网络暴力。任何问题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诽谤、污蔑除了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相应刑事责任。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大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