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中秋节前兑现执行款

作者: 蒋亚平 孙晨露    发布时间:2018-09-25  访问次数:3590

921日,王某某等10人来到老河口法院领取兑现款。“谢谢法官,我以为我这笔钱都拿不到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王某某激动的对法官说道。

20133月,十堰某某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8月,因市政建设需征用构件公司经营场地,老河口市酂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向构件公司下发了停产通知书。2017812日,构件公司开始逐步停产,并通知被告王某某等人放假待岗,期间仅有少数员工在原告单位拆卸设施。同年91日,构件公司已全部停产停工并搬迁到枣阳市。

2017119日,构件公司通过张贴公告和快递邮寄告知王某某等员工十日内到枣阳分公司或十堰六里坪分公司报到上班,逾期未能报到的,视为员工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等10人认为调整后工作地点离家较远,诸多不便不愿前往,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构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这是王某某等10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其不愿再与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为此,王某某等10人于201711月分别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1月,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10份裁决书,裁令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等10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待岗期间生活费。构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王某某等10人诉至市法院。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查明,判令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等10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待岗期间生活费共计235159.38元。判决生效后,该院法官积极与构件公司联系沟通,耐心细致地给公司做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最终,构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判决书内容及时履行了义务,使案款在结案后及时兑现。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