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案例:中国人为什么崇尚“无讼”

发布时间:2025-12-03  访问次数:73

编者按

 本期刊登的6号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D2025-161-1-144-571),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庭一级法官陈萌和综合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张森共同撰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文澜青年学者刘杨受邀为本案例点评。

 “无讼”,自古便是中华文化崇尚的理想社会境界。但面对不公之事诉诸法律,是人的客观本能。在诉讼数量日益增长的今天,如何趋近“无讼”的理想?孔子给出了答案:“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本期案例中,法官践行这一传统智慧,以“至明”之志洞察纠纷背后潜藏的家庭信任危机,以“至公”之心创新设立“未成年共管账户”,以“刚果决断”之责协同相关部门推动调解方案落实。这一过程,并非简单止争,而是通过司法干预修复关系、重建信任,为现代语境下的“无讼”提供了生动诠释。

 6号案例的编写者是两位青年干警,他们以自己的方式传承和发展中华法文化,赋予其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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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甲与刘甲不当得利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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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巧设“共管账户”化解救助金等款项保管争议

【关键词 】

 民事 不当得利纠纷 涉未成年人 补偿款保管 多方联动化解 综治中心 共管账户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未成年人,王甲是其伯伯,刘甲是其外公。王某的父母及姐姐均因意外身故,后政府为其补偿丧葬、善后及救助金共计30万元,王甲、刘甲等亲属约定王甲为其监护人,所有款项存放于王某名下,用于其日常开支。案涉款项到账后除支出丧葬费4万元,余款26万元一直存放于刘甲账户,王甲多次要求将该款项转存至王某名下无果。2024年3月22日,王某、王甲诉至法院,请求刘甲将余款26万元返还王某。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王某至亲,案涉款项亦为王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经济保障,妥善化解纠纷,不仅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和睦,更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此,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异地联动梳理心结。为从根源上了解双方矛盾症结,法院与前期开展纠纷调处的村委会和综治中心取得联系,疏导当事人情绪,深入了解双方诉求和想法,得知双方的矛盾在于彼此不信任,担心款项被对方挪用,导致对款项存放何处产生分歧。

 二是多元参与确定方案。为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法院在综治中心统筹下,会同民政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成立调解小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借鉴建工类案件共管账户的做法,法院提出设立“未成年共管账户”的方案,由王某个人设置共管账户,王甲、刘甲作为共管人共同监管“成长基金”。征得参与单位同意后,共同对方案细节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兵分两路开设“共管账户”。方案确定后,调解小组分头行动,一方面联系银行,告知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情况,为“共管账户”的设立开辟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再次组织王甲、刘甲等开展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从保护王某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设立共管账户,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是闭环跟踪保障落实。调解签订协议后,考虑到共管账户开设流程复杂、当事人易生嫌隙,法院工作人员主动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现场监督协议履行。至此,王某的“成长基金”终得落实,这起长达7年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王某名下设立银行共管账户,刘甲将案涉款项汇入该账户,在王某年满18周岁之前由王甲、刘甲作为该共管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监管该账户内的款项的支用,双方均要保证款项用于王某本人。王某年满18周岁之后,该账户内的款项由其自行处分。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解纷要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大,如不能及时化解,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两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的至亲,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先疏解当事人心结,为后续调处工作争取时间和空间。随后,在综治中心统筹下,法院会同民政、村委会等单位成立调解小组,汇集各方力量,深挖矛盾根源,找准问题症结,从促进家庭和睦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借鉴建工类纠纷有益做法,提出开设“共管账户”的解决方案,并再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协调设立共管账户,形成了纠纷化解“最优解”,不仅保障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也维护了亲属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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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以字会意,即“言公”,在争论中求取公平正义。“讼”的产生,源自社会普遍规则被破坏带来的矛盾。当矛盾不能依靠私力救济,文明进步又摒弃复仇手段时,诉讼便成为民众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途径,矛盾双方随之进入到了“讼”的状态,力求通过“理讼者”定分止争。然而,就中华民族文化底色而言,和合是以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特征和最高追求,“讼”显然破坏了这种和谐状态。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言:“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在由亲人及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中,让矛盾争端化解在诉讼之前,更加契合“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社会结构,既能避免对立,又能维护道德、导人向善。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王某、王甲与刘甲不当得利纠纷调解案(入库编号:D2025-161-1-144-571)》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充分考虑到矛盾双方均系未成年人王某至亲,案涉款项系未成年人“成长基金”,从最大限度促进家庭和睦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突破传统办案思维,借鉴建工类纠纷“共管账户”,形成纠纷化解“最优解”,不仅妥善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也维持了近亲属间的和睦关系。现就案例核心要义解读如下:

一、法院专业引领,以司法智慧破解纠纷核心症结

 张军院长指出:“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指导调解,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及义务,也是践行“案结事了人和”诉讼理念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指导调解职能,不能狭义理解为“居中调和”的浅层职能,而是以司法专业素养为核心支撑,全程发挥指导引领作用,为调解全程指明方向,辟定路径。

 收到诉讼材料后,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追溯问题根源,确认26万元补偿款的存放争议只是外在诉求,核心症结在于亲属间的信任危机,而这一纠纷的处理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王某的成长。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根本原则,法院联动前期参与调处的村委会和综治中心,共同开展情绪疏导工作,了解了双方“担心款项被挪用”的顾虑,为后续调解筑牢了情感与沟通基础。

 在方案设计阶段,法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破解僵局。借鉴建工类案件共管账户的成熟实践经验,创新提出“未成年共管账户”解决方案,明确账户归属王某本人,王甲、刘甲以共管人身份共同行使监管权。这一设计既严格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关于“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又通过“双人监管”的制度约束从根源上消除双方信任顾虑。同时,法院向当事人细致释明相关法律条文,让当事人从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的双重角度了解和接受调解方案,实现情、理、法的深度融合。

 在协议履行阶段,法院将职能延伸至实操全流程。考虑到共管账户开设流程复杂,且当事人间仍存嫌隙,法院工作人员主动陪同双方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现场监督刘甲将26万元款项汇入共管账户,确保调解协议落地见效,避免了“纸面和解”的形式化问题。

 法院的全程专业指导,既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筑起司法屏障,又为亲属关系修复预留了空间,彰显司法的专业力量与人文温度。

二、多元协同发力,以立体联动构建纠纷化解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本案的圆满化解,离不开综治中心、民政部门、村委会、银行等多元力量的协同发力。各方力量并非简单叠加,而是针对纠纷痛点精准补位、各司其职,形成“1+N”的强大解纷合力,成为破解复杂家庭纠纷的“对症良药”。

 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核心作用,搭建起高效畅通的沟通平台。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枢纽,综治中心有效衔接法院、民政、村委会等多方资源,系统整合前期纠纷调处积累的信息,快速精准定位“互不信任”的矛盾根源,避免多主体沟通中可能出现的效率低下、权责不清等问题,为调解工作打通“信息壁垒”。

 民政部门与村委会立足自身职能,提供专业支持与情感疏导双重保障。民政部门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业视角,对调解方案的合理性、长远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方案契合王某成长发展的核心需求。村委会作为“熟人社会”的见证者,十分熟悉当事人家庭情况与情感脉络,以亲情为纽带开展劝和引导,有效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同时为协议履行提供后续常态化监督,避免亲属关系因纠纷彻底破裂。

 银行主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破解实操障碍。针对未成年人共管账户开设的特殊需求,银行在法院协调下简化办理流程、明确监管权责边界,将抽象的调解方案快速转化为可落地的金融操作,避免在开户环节受阻导致矛盾反复,充分体现了多元解纷力量的“补位不越位”。

 各方力量始终围绕“保护王某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的共同目标,协同发力、精准施策,既解决了款项存放的核心争议,又修复了亲属间的信任裂痕,实现纠纷化解“标本兼治”,构建起多方参与、协同高效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三、无讼赋能长效,以机制创新践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价值

 中华传统“无讼”文化思想绝非“杜绝诉讼”的消极避争,而是深植于“和合”文化底色的智慧选择——以礼义教化防患于未然,以情理疏导化解于萌芽,以长远思维实现“和而不同、睦邻敦亲”的社会治理目标。孔子“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本质是追求矛盾根源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的长效和谐,而非单纯的纠纷终结。本案通过制度创新与文化赋能的深度融合,让传统“无讼”思想脱离了乡土社会的朴素形态,转化为适配现代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生命力。

 本案对“无讼”思想的深化践行,更体现在其超越个案的社会价值——不仅化解了长达7年的家庭纠纷,更让“息讼止争、和睦相处”的传统理念重新融入现代社会肌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虽有变化,但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亲属关系的和谐仍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本案通过调解过程中的亲情疏导、方案设计中的利益平衡,让原本对立的亲属重新建立信任,实现了“化解一起纠纷、修复一个家庭、筑牢一片和谐”的效果,这正是传统“无讼”思想中“以和为贵”价值的生动体现。

 更重要的是,本案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创”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将传统“无讼”的伦理内核,与现代法治的制度框架、多元治理的协同机制相结合,既守住了“和而不同”的文化根脉,又赋予其“权责清晰、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时代特征。这种实践不仅让民众在纠纷化解中感受到司法的专业与温度,更让“无讼”所蕴含的和谐理念、责任意识、长远思维,成为滋养社会文明的精神养分,推动形成“遇事讲情理、解纷重和谐”的社会风尚,为新时代基层治理注入了深厚的法治文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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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其成功化解不仅体现了承办法官的裁判智慧,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无讼”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无讼”并非简单地排斥诉讼,其精髓在于追求“以和为贵”“防患于未然”的社会治理效果。本案中,法院精准把握这一思想内核,协同各方力量,深入剖析纠纷背后的亲情纠葛与信任危机,在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创新设计出“未成年共管账户”,既保障了财产安全与专款专用,又维系了亲属间的信任基础,最终实现了“无讼”的目标。

 在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枫桥经验”与“多元解纷”机制共同构成了实现“无讼”目标的重要路径。本案中,法院联动综治中心、民政部门、村委会、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起“法院专业引领+多元协同发力”的解纷格局,形成从情感疏导、方案设计到协议履行的全流程治理,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尤为重要的是,本案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它将“无讼”理念从乡土社会的伦理倡导,升华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治理机制,既守住了“和合”文化的价值根脉,又融入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现代法治精神。可以说,本案的多元化解,不仅是司法智慧的结晶,更是文化自信的有力彰显。

 

 


编辑: 蔡蕾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