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执结二千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 董金洲/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6-19  访问次数:4247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被执行人为2家公司和4名个人,申请执行金额二千万元,该案的圆满执行,为金融部门清收借款一千二百万元,亦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便利,真正实现了“双赢”。

2016年9月21日,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凡公司)因流动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以下简称云梦农发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4.6545%,湖北龙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云国用(2014)第12147号)抵押给云梦农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盛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来元及其妻、其子、儿媳四个自然人与云梦农发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云梦农发行依约定将2000万元转入盛凡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12月,盛凡公司停产,自2017年元月10日起未支付借款利息。云梦农发行向盛凡公司发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2017年8月23日,云梦农发行将盛凡公司保证金账户余款689179.48元作为归还借款本金扣划。2017年8月21日,云梦农发行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17日,云梦法院依法判决盛凡公司偿还云梦农发行借款本金19186820.52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复利;云梦农发行对权属龙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4)第12147号)有权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个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3月1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云梦农发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当天,执行法官依法对抵押登记权属龙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向6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书等执行文书。第二天,执行法官与盛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元、龙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来(王来元之弟)交谈,指明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请他们主动与云梦农发行沟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力争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只有这样,才对两企业发展有利。两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欣然接受了执行法官的建议,表示尽快与云梦农发行商谈,并主动偿还部分借款。

6月8日上午,在云梦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精心主持下,云梦农发行与6位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盛凡公司当场偿还云梦农发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718.68万元,盛凡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本金218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偿还本金100.6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龙云公司和王润来自愿对盛凡公司应履行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云梦农发行同意云梦法院解除对龙云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学府佳园)的不动产抵押物的查封,同时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出具同意龙云公司在抵押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函件。当天下午,云梦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