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利剑”行动维民权

作者: 刘莹    发布时间:2018-09-21  访问次数:4118

919日上午,荆州市荆州区法院“利剑”行动执行实施第四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迅速出动,在荆州城区某小区工地将躲避执行的马某带至法院,经过案件承办人的耐心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63月,马某在承接苏某某房屋维修工程后,雇请黄某某为其做小工。黄某某在施工中,不慎被跳板上的挂钩勾住带出窗外摔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两处八级、两处九级和两处十级。事故发生后,马某垫付医疗费5.7万元。之后,黄某某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多次与马某及苏某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20161228日,荆州区法院依法判令马某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7.3万元,判令房东苏某某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4.3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苏某某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626日,黄某某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虽采取多种措施,并反复做工作,但成效不明显。同年11月,在“破冰”集中执行活动中,荆州区法院执行局将此案纳入重点执行案件,关注民生、维护民利。在执行人员将苏某某传唤到法院后,经过晓之以理、宣之以法,其逐步转变了态度,并与黄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赔偿协议。在传唤马某时,马某却避而不见,但黄某某顾及与马某的邻居关系,希望法院不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表示先进一步沟通协商,以致案件执行暂无进展。

近日,黄某某见马某毫无诚意,要求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敦促其执行。上午10时,执行干警将马某传唤到法院后,承办人采取“背靠背”方式,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加班加点直至下午一点。“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