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想逃?强制执行!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4  访问次数:6931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那么法院都有哪些常见的强制执行手段呢?逃执避执又会造成什么后果?

案件回顾:

2011年11月,石某夫妇因购房需要向阳新某银行申请借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次年1月,该银行向石某夫妇发放28万元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石某夫妇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再未还款,该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阳新法院。2016年初,阳新法院依法判决石某夫妇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罚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人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石某夫妇二人长期在外打工,除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外,没有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在深圳打工的石某后,承办人要求石某尽快履行生效判决。

一开始,石某对法院执行工作呈现出抗拒的态度,承办人遂依法将石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石某立刻从深圳赶回,与申请执行人阳新某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石某依然没有按时履行义务。

为此,该案承办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促使石某尽快偿还借款,但石某始终不愿意通过拍卖抵押房产的方式来履行义务。在承办人告知石某强制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有可能导致其承受更大的损失后,石某最终同意对房产进行拍卖,用以偿还借款。

日前,该房产成功以32万余元顺利拍卖,这笔资金将用于支付办理房屋转让等各项手续费用和偿还借款后,剩余部分会发还给石某夫妇。

法官提醒: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逃执避执、拒不执行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且可能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时间内申请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四、逃执拒执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一)将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二)将被依法拘留或判处刑罚。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我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为什么有的钱经过法院执行还是要不回来?

执行案件存在“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况,“执行不能”是指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属于客观不能,“执行不力”属消极执行,归于执行人员主观原因。执行干警在办案时,会严格遵照规定开展执行工作,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被执行人确实身无分文,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只能暂时终结执行,待其有能力履行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