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女子接受他人补交社保,最终判决其返还……

作者: 李欣蔓    发布时间:2019-09-23  访问次数:8829

交往期间为女方补缴社保,分道扬镳后两人各执一词闹上法庭,到底发生了什么,孰是孰非?事情的关键点都集中在那年的9月20日......

2018年4月,老赵、杨梅由他人介绍相识,此后,双方陆续通过微信接触,但一直未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因双方共同话题少,聊了一个月后,两人渐渐疏远。过了数月,因为一个偶然的契机,两人又恢复了联系。交往中,老赵表示愿意对杨梅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杨梅未予接受。

同年9月20日,在聊天过程中,老赵了解到杨梅并未缴纳保险,看病需要自费,便陪同杨梅一起去银行查询。随后,老赵在银行为杨梅补缴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费用共计60000元。

后两人关系转淡,老赵认为杨梅应当归还自己为其缴纳的保险费,遂以杨梅向其借钱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老赵陈述,9月20日当天杨梅提出没有保险,并要求其先行帮忙垫付;后来自己给杨梅发过微信,内容为“补上条”,是要求杨梅补个借款条据,但杨梅并未回复。

杨梅辩称,9月20日老赵提出要陪自己一起去银行查询,并主动为自己补缴了保险,是帮助或者赠与行为;当时收到微信,以为老赵发错了,所以才未回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杨梅陪同下,老赵向社保费基金专用帐户转款60000元,并注明为缴纳杨梅基本养老缴费、基本医疗、大额医保费,杨梅未拒绝,应视为杨梅接受了该款项。杨梅与老赵相识,无其他经济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杨梅接受了老赵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虽然杨梅未给老赵出具借据,但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老赵诉请杨梅向其返还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老赵、杨梅以谈男女朋友相识,在未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之前,杨梅接受老赵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该金额较大,超出双方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且杨梅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老赵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杨梅辩称老赵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为赠与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因老赵、杨梅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杨梅应当支付从2019年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遂判决: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赵返还6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杨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 李恋丞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