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 李小梅 彭鸿基    发布时间:2019-06-20  访问次数: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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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仙桃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纠集邬某(另案处理)、陈某、蔡某、周某(均已判刑)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仙桃市城区打砸车辆、开设赌场,在仙桃市某乡镇实施强揽工程、抢夺校车生源、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成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恶势力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程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