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法院公开宣判张永刚等15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12-25  访问次数:6090

1224日上午,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对张永刚等1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一案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张永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刚为垄断控制长江泥矶段的非法采砂业,先后将“两劳”回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招至麾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其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2起、非法采矿2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窝藏1起,实施违法行为6起,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的损伤,国家及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刚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永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张小刚等14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情形予以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容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村(社区)干部、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共计68人旁听了公开宣判,市、区两级媒体记者在宣判后对部分旁听干部进行了采访。

 

编辑: 陈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