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力撑攻坚执行难

作者: 程 勇 蔡 蕾 国华 楚天执行    发布时间:2017-02-21  访问次数:75662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分别从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人民法院的职责、其他部门职责等方面对如何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执行义务人不诚信、不惧法的心理基础正在被破坏。《决定》颁布后,被执行人逃避义务、抗拒执行的路径,将面临社会各个层面‘围追堵截’的执行措施而被迫收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昌兵表示。


    ■新形势新问题   完善制度是当务之急


        2015年9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湖北高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执行工作各方面取得的进步,分析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进行修订。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认真分析执行工作发展和社会管理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特点,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对执行工作的要求,科学总结近20年来全国各地和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起草《决定》的相关准备工作。

        2016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决定》列入了2016年度工作要点。9月,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决定》推进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表,并先后三次会同湖北高院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和讨论。10月27日,《决定》征求意见稿形成,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湖北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

        湖北高院在11月3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推进会上征求了各中级法院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立法顾问组成员共提出意见39条,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对《决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历经9个月,十易其稿,于11月12日形成《决定》审议稿。

      11月29日,湖北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12月1日,《决定》高票通过。

 

    ■有效的联动机制   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光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

    《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湖北人大常委会委员曲颖认为,解决执行难,光靠一个方面确实很难解决,如果这个联动机制形不成合力,也发挥不了作用,必须要形成合力,并且在效果上进行跟踪,这样才可以在联动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现在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和以前不一样,不是一个方面就可以制约被执行人,需要各个方面联手,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联动合力方面进一步完善。”

    《决定》要求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不给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乘之机。

    《决定》要求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通过联合惩戒的威慑力,编织起一张围猎失信被执行人的“天罗地网”。

  

    ■明确协助执行义务   强化违法违纪追责

   

      《决定》明确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强调,其目的就是督促协助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针对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规避、妨碍、抗拒执行以及威胁执行干警人身安全,破坏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决定》特别强调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同时,《决定》用两款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拒不履行、协助及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加大监督确保规范    纳入绩效考核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在执行队伍建设方面,《决定》也作出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对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执行人员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的就是解决执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加强执行队伍提供依据和指引,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决定》明确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作用。

        此外,《决定》还着重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摘自《人民法院报社》)

    


编辑: 张超媖
文章出处: 人民法院报社/楚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