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举办 7位专家学者发表主旨演讲

发布时间:2022-11-30  访问次数:73306

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于11月24日在武汉成功举办。法学大咖齐聚一堂,共商长江大保护。7位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发表了主旨演讲。

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叶中主持

在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叶中主持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蔡守秋,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忠民等7位专家学者在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

主旨发言一

以二十大报告精神为指引构建现代化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发言人:江必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必新主任的发言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出发,对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体系化构建的角度提出设想与建议。一是充分认识建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二是关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内涵构成,应当体现有效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现代性的特征,并且涵括治理对象体系、治理主体体系等七个方面。三是对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质量标准,要全面把握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并积极探索治理体系新路径。四是提出了关系处理的理性化、法治约束的严格化、司法保护的一体化等司法机关贯彻长江司法保护的若干愿景。

主旨发言二

明确重点夯实大河流域的法治保障

发言人:蔡守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

蔡守秋教授的发言首先对“环境”不是“物”、“共产”不是“产”中“环境”、“共产”的概念进行溯源,明确提出长江、黄河的水环境、水生态和自然资源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或“财产”,而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赖以生存发展的公众共用物或公众共用财富(共财、共物、共产)。长江、黄河的大保护主要是指保护长江、黄河的天然共用财富和人为共同财富。流域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设立流域法院、流域检察院,建立健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环境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加强和促进流域环境公益诉讼等。

主旨发言三

《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的回顾与展望

发言人:吕忠梅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吕忠梅主任对长江保护法的执行现状与实施保障作出深刻解读。吕忠梅主任指出,《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推动的重大立法。《长江保护法》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是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其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与传统立法都有很大不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采取各种措施推进立法理念深入人心;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抓好法律落实;严格落实长江禁捕退捕要求,实现了联合执法常态化,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机制,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农业水源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是,《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既有立法概念界定不清、执法尺度不一造成的实施困惑,也有相应配套立法滞后带来的实施困难,还有相关改革与支持不到位形成的实施困境。为提升《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效能,建议:一是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夯实流域综合协调协作机制,及时完善标准和程序,探索资金多元化投入和统筹利用方式。二是探索建立流域司法新机制,推动形成流域司法理念,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探索流域联合司法、联动司法规则,加强流域司法理论研究。

主旨发言四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长江大保护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发言人:胡卫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

胡卫列委员的发言首先回顾了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写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要求。其次指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的重要地位,中国公益诉讼检察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再次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在长江大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主要包括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力度、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长江经济带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着力激活共抓“大保护”治理效能等。

主旨发言五

整体系统观与流域司法的发展

发言人: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秦天宝教授的发言首先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江河战略”引入,从政策诠释、文化意蕴、哲学溯源三个方面阐释了整体系统观的内涵和意义。随后,他指出,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应进行变革,并以此指导流域司法专门化实现三个逻辑转变,即从跨区化司法管辖转向全流域司法管辖、从司法协作转向司法协同、从静态司法转向动态回应型司法。在此基础上,他建议重构整体性全流域环境司法体制,改进整体性全流域环境司法运行机制,完善动态回应性流域环境司法行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长江生态保护法院。

主旨发言六

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正义进阶

发言人:高利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高利红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成为实现长江生态环境的宏观目标的有效路径。近年来司法机关以“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以长江特定生态空间为客观对象,建成了大量常态化的集“案件审理、生态修复、多元共治”为一体的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具备实现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法治宣传、政策实施等多重功能,其反映了长江司法从“纠纷解决”的形式正义向着“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并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的实质正义进阶。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虽然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但还存在提升空间。未来长江司法修复基地应当相对统一程序机制、深化公众参与、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同时,提升基地所涉司法裁量精准度,强化基地中的技术理性,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守正创新,为生态保护提供中国的司法方案。

主旨发言七

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时空纬度与结构重述

发言人: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张忠民教授的发言首先从时间纬度展示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红色基因”的演化,指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是司法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场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观测塔”。其次,从物理空间和制度空间的双重角度阐述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中“绿色要素”的彰显,强调“绿色要素”要与“红色基因”相结合。再次,通过回溯中国环境司法和长江流域司法的发展历程与结构概览,强调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对“系统思维”的坚守。最后,从宏观架构和微观运行两个层面对设立长江专门法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强调通过长江法院这一“关键支点”,令正义流淌,并撬动区域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朝向精深化与协同化发展。

编辑: 韩奇君
文章出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