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2-22  访问次数:1233

 2024年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介绍有关工作情况,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笛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主持。

1.png闫睿   新华社记者

 1月25日召开的全省营商环境大会上,“法治化建设升级行动”被纳入今年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之一,请问湖北高院将如何组织开展好这项行动?

2.jpg张竞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感谢您的提问。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标“五大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今年,全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档升级。

 一是优化制度供给,持续增强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找准法治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再加力度,再强措施,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

 二是聚焦突出问题,不断回应市场主体的法治期盼。以降本增效为目标,实现“有效率的公正”,着力解决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市场主体较为关注的问题。针对营商环境工作督查、考核中发现的个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发布“红黑榜”案例,持续整治立案不规范,案件久拖不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困扰市场主体的顽疾。

 三是推广改革经验,千方百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2019年以来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际进行系统梳理,把诸如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胜诉即退费、商事共享法庭、信用预警和修复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下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今年我们还将利用自媒体平台采取群众投票方式评选“湖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十大改革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争创品牌,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进中提质贡献更多“湖北经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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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雅青   湖北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最高法院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十条措施中提到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请问湖北高院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拟采取哪些举措?

4.jpg严开元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

 感谢您的提问。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无不是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侵权赔偿只是等值赔偿甚至不痛不痒,不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知识产权强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加大判赔力度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直接体现,适用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加大判赔力度。

 一是通过正确运用证据规则,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积极引导权利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积极举证。对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律师调查令、制裁妨碍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固定、完善证据,提升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实现权利人的充分举证。

 二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比例和力度。民事诉讼基于当事人请求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可结合侵权情形加大释明力度,引导权利人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侵权手段、次数、规模、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行为表现等因素,正确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通过专项研讨、颁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幅度,引导法官敢用、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是在法定赔偿中较大幅度提升赔偿额度,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即使因侵权损害或侵权获利证明缺失、赔偿基数不能明确等原因依法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也要考量侵权情节中的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中更多采用顶格赔偿、大额赔偿等方式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

 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的精神,充分实现侵权赔偿的惩戒和威慑功能,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使司法救济更加充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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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贝   楚天都市报记者

 执行工作是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等市场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请问湖北法院就执行工作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是怎样注重和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哪些成效?

6.jpg王争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二庭庭长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湖北三级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服务营商环境工作,切实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努力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司法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通过“执转破”制度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保护等措施,合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价值最大化,妥善处理被执行人经营困难、生存权和多方利益主体关系。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呼声,进一步完善执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湖北模式”,省法院制定实施细则下发全省施行。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三级法院已为11563家企业、7267名个人解除失信“紧箍咒”,促成执行和解8189件,执行到位6.3亿余元。发布纳失名单48297次,同比下降21.32%,屏蔽66330次,同比上升137.67%。其中,企业纳失6237次,同比下降31.74%,屏蔽(包括信用修复)18436次,同比上升359.06%。

 今年我们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以执行领域的“强担当”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软实力”。

 一是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开展涉经营主体执行终本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对有可供执行财产严格审查,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进一步细化善意文明执行举措,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的影响,促使企业稳定生产、安心扩产。

 二是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开展涉经营主体执行案件专项监督行动,强化执行权制约监管,对涉企、涉超期、涉信访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对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实行“一案双查”,及时纠错补瑕,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长效常治。

 三是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广泛邀请企业家和群众代表见证执行、座谈交流,持续优化“12368”诉讼服务热线、智慧执行APP等系统功能,完善值班法官窗口接待、建立执行局长定期接访等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等市场主体办案办事、反映问题快速便捷,渠道顺畅。

 谢谢!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