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罢工,物业竟称没有维修义务?
“太感谢黄法官了!电梯修好后再也不用爬楼梯了。”“电梯修复了,小区和谐关系也修复啦!”近日,大冶法院罗家桥法庭负责人黄静在回访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时,该小区居民纷纷称谢。
案情回顾
高某自2019年开始居住在大冶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近期,由于电梯发生故障“罢工”,高某家中老人小孩每天从九楼走楼梯上下,苦不堪言。高某多次催促物业公司,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却以服务协议中对电梯没有约定维修义务为由推脱。高某认为自己系该处房屋合法业主,并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理应履行相应职责对电梯进行维修,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受理案件后,黄静了解到,该小区目前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电梯已停运一个多月。不仅是原告,小区其他业主纷纷表示,电梯故障已给大家日常生活、出行造成严重不便,曾经和谐的邻里关系也受到干扰。
为此,黄静组织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社区进行调解。由于该小区含有保障房、公租房等不同类型用房的复杂情况,如动用房屋维护基金则需涉及多群体、多部门,不但难度大且耗时长。
“修电梯可不是小数目,我们收的物业费只包含日常公共安全及卫生管理”“这个费用让我们业主掏钱也不合理吧”……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各执己见。黄静反复查看2021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发现该小区有公共面积经营所得的收益,且载明在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应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结合上述情况,要化解这起小区纠纷,必须秉持共同缔造的理念,协调更多的力量参与。于是,黄静以法院名义向社区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社区高度重视小区物业纠纷的化解,借鉴2021年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促使电梯早日“复工”,保障居民正常出行。社区在收到司法建议函后,及时采纳建议,加强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沟通,积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开展多轮调解,最终促成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使用小区公共收益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
法官寄语
司法建议是审判职能的延伸。此次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让困扰居民一个多月的“电梯纠纷”及时得到有效解决,正是人民法院服务“共同缔造”的生动实践。今后,大冶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力争让更多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