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受阻 法官倾心护“未”成长

发布时间:2024-04-28  访问次数:1700

 说起执行你首先想到的是不是抓老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等这些具有威慑力的强制措施?其实在民商事案件执行中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又很难执行的案件,这就是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21.jpg          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关系、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力度、温度、速度,更要多角度分析,找到恰当的沟通方式,才能更好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近日,应城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用智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例介绍

 徐某与胡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矛盾难以调和,二人经人民法院调解于2023年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孩子随男方胡某生活,徐某作为母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调解书生效后,胡某以徐某不适合带孩子,担心徐某的探望会让孩子心神不定,给自己以后抚养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为由,一直拒绝徐某探视孩子。

 执行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已矛盾重重,虽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关于孩子抚养和探望的协议,但双方仍处在极为敌视的情绪中,胡某不愿意再和徐某发生任何接触。

 徐某念子心切,多次尝试找中间人斡旋,要求探望儿子均被拒绝,迫于无奈,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胡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便能顺利探望孩子。

 应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红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牵涉家庭身份关系,应当从维系亲情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着力,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制定出了“详尽了解案件主要矛盾”、“说服教育与强制威慑”、“循序渐进排除障碍”“三步走”工作法。

 明确了执行方向后,邓红波作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和“背靠背”“面对面”调解工作。他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胡某,从“情”“理”“法”入手与其进行深入沟通。

 于情,徐某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健康成长缺少不了母爱的滋养、母亲的陪伴,这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

 于理,徐某和胡某的争吵、离异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切不能再在孩子的伤口上撒盐,孩子愿不愿意让徐某探望,应听从孩子的内心愿望,而不能由胡某武断地替孩子做决定,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

 于法,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胡某和徐某已经达成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调解之前,胡某与徐某呈现剑拔弩张的水火不容之势,胡某拉黑了徐某的微信、电话等各种联系方式,甚至在本院初次调查时表示离婚后孩子就和徐某没有关系了,还赌气说这辈子都不希望再和徐某发生任何纠葛。

 经过承办人“如我在执”地设身处地分析,胡某的态度慢慢开始软化,意识到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影响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看到形势缓和之后,承办人趁热打铁,开始从人伦亲情角度引导胡某进行换位思考:“试想一下,若是离婚后孩子随徐某生活,徐某也不让你见孩子,你会怎么想”。

 同时,承办人秉持说服教育与强制威慑并重的工作原则,再次向胡某申明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思想疏导,胡某终于打开了心结,同意按照之前的约定让徐某探望孩子。

 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承诺在不打扰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徐某可以探望孩子,他会配合协调时间、地点。后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回访,徐某表示已经如愿见到了孩子,和儿子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周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探望权执行的背后,无疑隐藏着父母双方利益与情感的博弈,更关乎着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说到底,父母撕裂了原本美满的家庭,但不应把子女丢在废墟之中,夫、妻的角色不再,但父、母的责任依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位,更不要让孩子的亲情快乐因家庭的破裂而消失不再。

 孩子永远是无辜的受害者,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不向子女灌输错误的思想,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为孩子创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这是身为父、母永远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应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