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风三次,被判3000元罚金还获刑3年多

作者: 阳新法院 杨李君    发布时间:2019-09-25  访问次数:9940

在团伙作案中,“望风”看似是个轻松的活,还容易推脱:“自己没有参与。”实际上犯罪活动中的望风者抱着“喝口汤”的侥幸心理参与到此次犯罪活动中,那么他必将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陈某在秦某的提议下,驾驶摩托车载秦某、张某(另案处理)二人来到潘先生居住的房屋。陈某在外望风,秦某、张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取潘先生放置在卧室床上钱包内的2400元现金。之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带二人离开,所盗钱财三人共同使用。

当月,陈某,同秦某、张某再次来到潘先生看守的鱼塘附近的一片西瓜地偷西瓜,被住在此处的潘先生发现、制止。偷窃未果的三人出于报复,秦某和张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棒进入潘先生家中威胁他交出财物,而陈某在外面没有进去,潘先生被迫拿出400元。事后,陈某分得100元。

一个月后陈某与张某再次受秦某邀约,来到秦某事先踩好点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夫妻的商住一体的便民店处。秦某和张某各持一把在院内找到的铁锹强行进入屋内,随后,秦某将铁锹抵在张先生脖子处,威胁两名老人不要喊叫、交出财物并在房内翻找。他们在床头柜及房内桌中抢走现金2000余元,抢走商店里的各类香烟40余包。事后,在门外望风的陈某分得100余元现金及部分散装香烟。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陈某入室盗窃,抢劫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认为不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就不犯法的想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教唆他人犯罪、还是帮助他人犯罪都属于犯罪行为。想要耍小聪明,通过望风等行为在从中获利的同时逃避罪责,只会让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贴士:

1、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2、怎么认定共同犯罪?

(1)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共同行为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


编辑: 李恋丞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