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法院公开宣判王某雁等14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访问次数:5764

近日,老河口市法院依法对老河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雁、朱兵等14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30”专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4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其中对被告人王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朱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开始,朱兵等人在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被告人朱兵、张、张、薛、谢超、马成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开设赌场为业的犯罪团伙。同时期,被告人王雁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非法放贷、开设赌场活动,后形成以被告人王雁为首的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为非法敛财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聚敛钱财,2017年10月,朱兵伙同王雁整合赌客资源共同开设赌场,逐步形成了以朱兵、王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朱兵、王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造势,招揽大批赌客参与赌博,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则或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参与赌博,或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该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因开设赌场造成四人非正常死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该组织成员较多,骨干固定,分工明确,组织结构基本稳定。该组织还有不成文的管理规约,规定赌场开设期间不许擅自参与赌博、吸毒、饮酒,不得擅离职守,服从领导指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主动揽罪,由领导者帮助其他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安抚揽罪者家属,对被关押的组织成员给予补助,对违反规定的成员予以开除,对遵守规定的成员予以奖励。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撑。

2015年至2018年3月间,该组织盘踞襄阳市樊城、鱼梁洲地区开设赌场,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多次逃避查处,被查处时均有组织成员揽罪,朱兵、王雁所开设的赌场在遭受查处后能迅速重新组织赌场,甚至同时开设多个赌场,引诱该地区有经济实力的个体户参赌,要求以抵押房产、车辆作担保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对欠赌债人员及家属以威胁、滋扰、恐吓、殴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区域的不特定人员造成心理恐惧,致使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敢举报,在该区域的赌场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襄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老河口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2日对王雁、朱兵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并于10月8日将该案移送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7日,老河口市检察院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老河口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鉴于该案被告人和罪名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审理,老河口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组织控辩双方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判过程中,公诉机关、1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部分被告人近亲属参加了集中宣判和旁听。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