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法院执行局开展涉黑案财产专项执行行动

作者: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23  访问次数:5691

清晨6点,旭日东升,警铃声响彻在寂静的街道,随着“出发”一声令下,江岸法院执行局调配23名干警、4台车辆,兵分两路,开展涉黑案财产专项执行行动,首先扣押被执行人赵某(化名)名下车辆,并将于10点左右再对赵某名下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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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赵某(组织者、策划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武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打掉的第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以借贷为名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于2017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侦破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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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赵某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其中,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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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均已收监,涉财产部分执行已移送至江岸法院执行局。为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23名被告人财产进行“地毯式”搜索,对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可供执行的74个银行账户、4套房屋、7台车辆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其中,被执行人赵某以其违法所得购买位于江岸区石桥村城中村改造K7地块10栋2单元0603室房屋,在执行立案之初尚未交房,为落实“打财断血”总体要求,承办法官持续关注房屋动态,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家属以其名义从开发商手中接手了该房屋,并搬入家具,以占有的方式妨碍执行。

为确保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执行局干警前期多次摸排线索,蹲点守候,终于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车辆踪迹,遂迅速制定了执行方案,决定于8月22日早上6点开展执行行动。当日上午6点20分左右,江岸法院执行局干警抵达位于江夏、汉阳区2处的执行现场,2队23人分成若干小组搜寻被执行车辆,找到后成功扣押了被执行人赵某和另一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车辆2台。在归途中,被执行人亲属得知车辆被扣押后,心急如焚,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将主动于今天下午到江岸法院缴纳罚金。

9点半左右,江岸法院执行局干警再次赶往另一执行现场,对赵某名下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

经过早上的行动,2名被执行人名下2台车辆扣押成功、1处房屋已执行腾退到位,长江日报、湖北电视台、武汉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聚焦我院执行局“迎难而上 打财断血 开展涉黑财产专项执行行动”。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