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24-04-24  访问次数:311

 3月20日,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提升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这个大背景下,湖北法院如何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化理念变革,能动履职,持续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将武汉甚至湖北打造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成为摆在湖北法院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创新之道,理念先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离不开审判理念现代化作引领。

 保护创新成果,是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湖北法院持续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我省五大优势产业,加大对高端芯片、集成电路等核心技术领域成果保护力度。

 在陈某等诉东风某公司“水泵皮带轮”专利侵权案中,依法保护在先技术研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

 在东莞某自动化公司与陈某等“导轨模块”系列专利权权属争议中,准确区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成果,稳定企业创新合理预期,禁止离职员工将职务发明成果申报为归个人所有的专利。

 在湖北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水胶体造口袋底盘”专利权权属争议中,发挥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效能,督促权利人及时善意行使知识产权,为受到不实侵权指控的当事人消除顾虑,安心发展经营。

 知名品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一个企业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许多知名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成为展示企业形象和实力的名片。湖北法院在保护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大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助力品牌经济发展。

 在“某某林1000万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通过司法裁判确认,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具有市场声誉的商标,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时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恶意使用粤语方言翻译进行商品或服务推广活动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旭邦”商标侵权等案件中,对恶意囤积商标起诉在先权利人的,依法不予支持并予以惩戒。

 版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对象。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不断变革,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这使得版权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引领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室内定位导航算法为特殊职务作品,确认了科技企业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力地维护了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对防止科研技术外流,促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护航。

 在山东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某某某博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宜昌奕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试题虽为选择题和判断题,但每道题均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案对判断试题类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新司法观点和判断方法,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利益的通盘考量,准确把握公平竞争政策,合理划定不正当竞争界限,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湖北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一直追求和坚守的司法理念。

 在“李时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湖北法院从如何唱响“李时珍”医药品牌,规范湖北省中医药品牌良性竞争,建设“李时珍”产业集群的角度,在充分肯定黄冈某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对“李时珍”知名度的贡献后,明确表态“李时珍”不归属于任何一个企业,为中医药行业公平、良性、有序竞争发展保驾护航。

 把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司法裁判必须要有力度、动真格。湖北法院突出严格保护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对窃取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刑事处罚,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在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件中,对以商业间谍手段窃取他人核心技术秘密并拒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簿的侵权人,按侵权获利三倍计算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43万元。

 在侵害“玻璃石英纤维”技术秘密案件中,对实施窃密行为并重复实施侵权的被告,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9亿余元。

再好的理念都需要制度来保障,没有好的制度来保障的理念,最后也是一套空话。湖北法院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做实做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在审理涉“贵州茅台”全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制,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优化刑民交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将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的4条犯罪线索移送至检察院。

 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襄阳中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简案快办”机制,推进案件审理全流程、全环节优化,实现繁案简案的准确识别和繁简分流,“简案”平均审理时长34.85天。该项改革经验入选国务院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复制推广。孝感市孝南区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小额诉讼速裁快审工作模式,构建了知识产权“130”快审模式、“五快”工作机制等工作方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13件,小额速裁率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量的48.4%。

 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有效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湖北法院创新证据调查方式,依托26位咨询委员会专家和11位资深专利审查员,在全省范围推动共建共享、按需调派的工作机制。2023年,全省法院共邀请审查员以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身份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38件。专家陪审、专家证人、技术咨询、技术鉴定和技术调查官参与的“五位一体”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积极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发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保障创新开放发展案例。总结提炼裁判规则,选取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34件生效裁判,发布《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通过进行调研分析,建立定期通报机制,举办业务培训班,统一裁判尺度。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因此,我们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理念,构建一个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湖北高院与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党组联席会议,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合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和研究中心。与各地知识产权局、公安等部门共同设立87个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行政快捷解纷、司法提供规则指引的作用。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站入选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案例。宜昌五峰法院成立湖北首个“法院+企业”涉中药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制定《关于加强中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是没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基层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职能的典范。荆门中院、京山市政府联合主办“象山法语”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保护专题研讨会,并揭牌成立了“湖北省商标品牌与地理标志研究院荆门研究中心”。

 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襄阳中院联合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该工作经验入选湖北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制度创新成果。

 建立“宜荆荆恩”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这是湖北首个跨区域、跨部门“全链条”保护体系,提升了湖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全省的覆盖和辐射作用。省法院召开湖北自贸区法院司法协作联席会,主导自贸区法院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协议》,助力更高水平创新开放发展。

 深化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全省法院对接调解组织1509家,共有调解人员6677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委派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654件。省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就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交流协作,荆门等地法院与中小企业协会签订《框架协定》。武汉中院会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指引》。黄冈中院指导的“黄冈市团风县多部门合力调解涉地理标志纠纷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1年-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

知识产权审判不是僵化地按照法条一判了之,更需要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案件办得出彩,实现更好的办案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官发出司法建议就是一个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湖北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们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宜昌中院针对在审理侵犯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中,发现宜昌市试行“集群注册”改革后,存在难以监管等弊端问题,于2023年10月向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送《关于规范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的司法建议》,并对《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或调整。襄阳中院针对“太平”注册商标权人起诉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太平豆腐”生产销售企业引发的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风险提示,提出三点对策建议。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太平店镇政府采取多项有效举措,推动组建太平豆腐产业协会,积极申请“太平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力促进了当地豆制品产业发展,该司法建议被评为全省优秀司法建议。

 很多企业实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有认识的,但是苦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有时候会感觉无力无助。

 湖北法院积极开展“下基层、察民情、暖民心、解民忧”实践活动,武汉两级法院打造“高新企业有所呼,知产法官必有应”服务品牌,走进国家级科创园、走访“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长江存储、烽火通信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做好“滴灌式”精准服务。宜昌两级法院先后走访辖区高新企业95家、重点项目10个,听取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问卷97份,积极反馈互动。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借助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普法宣传。“京山桥米案”“学生状告母校老师剽窃其学位论文申报专利案”“培训试题抄袭案”“某某林1000万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多次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等媒体报导,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湖北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国之大事”“省之要事”,遵循最严格保护的理念,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强保护”“快保护”,使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中部地区龙头,将武汉打造成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