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访问次数:590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勇开新局、稳步推进、初显成效。2023年5至6月,省法院深入22家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机制建设”课题展开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全省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状

 案件数量稳中有升。截止2023年4月30日,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304件,相较于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数17891件,占比达52%。相关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较于管辖调整前各辖区内(主要集中于中院)同期案件数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少数法院甚至创下历史新高,如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长达194%。

 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最高,达90%左右;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数量占比相对较少,分别在8%和2%左右。民事案件中也主要以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居多,新颖、疑难案件主要出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主要表现为网络商标侵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频发,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主要发生地。

 审判质效相对稳定。审判质效相较于管辖调整前同期案件审理情况波动幅度并不十分明显。受理案件中,审结7940件,结案率85.34%,调撤率48.41%,平均审理时限58.36天。但案件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相对有所提升,多数案件通过适用诉前调解和平台调解机制得以化解,减少了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人员配备有待强化。除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专业化审判模式,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或知识产权工作点并指定一名或几名员额法官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外,也仍有部分基层法院从民庭、刑庭和行政庭抽调员额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办理案件法官还同时兼顾其他案件审理。

二、已经采取的工作举措

 全省基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已满一年,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主要措施有:

 (一)聚焦纠纷多元化解,升级诉源治理模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推进跨区域一体化保护;以多元解纷为第一要求,创新“法院+”调解模式;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举措;吸纳具有调解资质的第三方力量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二)聚焦知识产权需求,保护站拓展司法服务职能。全省共有67家法院设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在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部门的互联互动、签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站框架协议》、设立巡回审判点等。

 (三)聚焦“三合一”重点问题,创新送达模式。总结“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不断创新送达工作。适用电子送达,实现电子送达推送率100%;运行“公证”+“法院”送达模式,通过公证人员委托送达诉讼文书;调动辖区内法院协助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送达,缓解基层法院送达难题。

三、工作建议

 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目前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诉源治问题,推进审判“三合一”、繁简分流和法律适用如何统一等,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要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两种模式双管齐下,不断完善“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要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实现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要准确把握诉源治理的专业化要求,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将司法阵线前移,对辖区内科研院所、高新企业主动按需提供司法服务。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最高院出台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范性文件,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保持一致,以便于公检法三家协调配合;二是建议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统一的公安机关集中管辖、集中侦办,并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会商制定知识产权犯罪取证的有关指南或规定,明确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范围、认证标准,提高犯罪侦办的质效;三是建议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明确民刑、民行程序具体衔接规则,同时也要注意把握三类诉讼程序差异性,如损失数额在不同程序中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四是建议持续加强法官刑事、行政审判能力的培养;五是建议丰富“三合一”的法官组成方式,提倡跨庭跨部门组成,保障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六是建议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技术新应用认定等问题,及时通过共享平台发送给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机制

 一是电子送达效率方面,建议加大司法宣传,增强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度;加强与几大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实现通过当事人身份信息锁定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对接人民法院公告网,当确定无法送达时,直接对接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送达;建立当事人地址信息库,纳入集约送达平台;简化电子送达平台操作方式,优化系列案件的送达。二是庭前会议的繁简分流效能方面,建议通过省级以上法院建立统一的网络质证平台,或可并入“云庭审”系统。三是建议加大无纸化卷宗的推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案卷材料的流转效率问题,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四是规范简化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格式和内容。五是在推广要素式判决的同时,需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举证质证抗辩较多的个案,宜按照普通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予以撰写,充分展示当事人的意见,展开充分说理。

(四)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一是要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多收集有争议的问题,充分沟通后及时制定指导意见,给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以参照效力。二是要提高专业审判程度,在司法资源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引导三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尽可能有所专长,在重大纠纷时可以跨区域跨层级讨论。三是要建立法院间典型案例联络机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挖掘并发布高水平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通过小切口做好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的总结归纳,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四是要建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信息联络平台,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承办法官应当做好类案检索和分析,知产团队内部采取定期和适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方式,对于疑难、新型、复杂以及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进行研讨,要求法官在上会前提交关于举证规则、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的案例并形成书面类案检索报告,由审判团队集体研读、学习,并进行深度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明确的裁判思路以及统一的裁判尺度。

(五)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针对没有审判职能的基层法院,我们建议:一是结合本辖区情况,加强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延伸司法服务,助力乡村振兴;三是协助送达知识产权案件文书。没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协助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送达,以满足不同区域的送达需求。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