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3  访问次数:55

编者按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审理的“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入选。

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

 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

 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

 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

 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

 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

 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

 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编辑: 陆明 曹波
文章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