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院长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作者: 蔡蕾 刘允桐    发布时间:2019-11-26  访问次数: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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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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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截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7644836人,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15人,涉黑案件被告人重刑率达41%。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4次转发,并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交流,省法院被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

游劝荣院长在报告中指出,一是强化政治担当。贯彻《决定》关于“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责任”的要求,全省三级法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专项斗争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推进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按照《决定》关于“统筹调配办案力量”的要求,组建涉黑涉恶专业审判团队,实现专案专人专办;对全省1200余名刑事审判人员进行扫黑除恶专项轮训,并通过设立审判专家库、编写典型案例、制作庭审视频资料、开辟内网专栏、开通业务咨询电话等方式,提升办案人员能力水平。二是突出打击重点。贯彻《决定》关于“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的要求,运用司法手段,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按照《决定》关于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进行精准打击的要求,审结了一批涉黑组织非法控制长江水域采砂和“村霸”操纵把持基层政权以及黑恶组织高利放贷、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大案要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京山郭华等29人涉黑案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五个典型案件之一。贯彻《决定》关于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相结合的精神,在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及签字背书制度,全省法院发现并移送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线索389条,审结相关案件2829人。落实《决定》关于充分利用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的要求,制定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审判执行绿色通道,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全省法院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手段,判罚黑财”13.1亿余元。三是坚守法律底线。全省法院按照《决定》要求,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决定》关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要求,保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定力,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在黑恶势力认定标准上严防人为拔高或者降格,严防随意定性、扩大范围。一、二审法院对于以涉恶犯罪进行起诉的案件,不予认定36件。按照《决定》关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依法保障律师履职,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关,确保不枉不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刘国胜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任洪卓涉黑案中个别指控不准的罪名依法予以纠正。明确执法办案标准,在全国法院率先起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导意见,会同省检察院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依据。四是汇聚强大合力。根据《决定》关于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的要求,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按照《决定》关于办案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要求,加强同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决定》关于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的要求,全省法院发现并移送相关线索401条。落实《决定》关于健全防止黑恶势力滋生的长效机制要求,全省法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房产中介行业监管缺位、“非法校园贷”等社会治理问题提出287件司法建议,得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决定》关于深化宣传发动的要求,省法院3次组织对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3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营造强大舆论声势。《人民法院报》先后37次刊载我省专项斗争工作情况。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鄂期间,专程到省法院连线远程观摩了三起重大涉黑案的集中宣判,新闻媒体密集报道,形成了高压震慑。

游劝荣院长表示,全省法院将按照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要求,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 程勇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