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踩过“氪金”的坑吗?

发布时间:2024-05-11  访问次数:5809

“他给我的账号跟说好的不一致,少了很多‘英雄’和‘皮肤’。”电话里,小豪哭诉着自己的遭遇。近日,宣恩县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佳与四川的小豪因玩同一款游戏而在网络上相识。不久,小豪提出购买小佳的游戏账号,小佳欣然同意。双方通过微信进一步沟通了交易时间、付款方式和价款,约定以1800元的价格转让此游戏账号。小豪分六次向小佳的个人账户汇款,当价款结清时,小佳向小豪提供了游戏账号和密码。

当小豪满心欢喜地登录游戏账号时,却发现账号与此前双方商谈转让的并不一致,在“英雄”“皮肤”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小豪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想找对方要个说法,小佳却不接电话、不回微信。

因沟通无果,未成年人小豪在父母的帮助下,通过网上立案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小佳退还购买游戏账号的18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

李家河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小豪认为,小佳发给自己的账号价值很低,远远低于当初确认的游戏账号。小豪父亲则表示,儿子患有白血病,在治疗过程中会通过打游戏来放松心情,现在却遭人欺骗,非常受打击。

小佳表示,自己从对方支付宝收到1800元后,没有将双方确认的账号发给小豪,而是抱着侥幸心理发了另一个闲置账号。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该权利受法律保护,玩家以出卖方式处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其所形成的转让法律关系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本案中,小佳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行为。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佳向小豪退还1800元,并承担小豪起诉相关费用8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生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纷纷涌现,大量人群在网络中维持社交、释放压力。《民法典》施行后,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当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邓昭玲 胡振琪
文章出处: 宣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