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探索建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14  访问次数:18007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处鄂西南山区,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森林资源种类多,生物多样性丰富,是清江重要水源保护地,也是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地区。

长阳法院作为试点地区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低碳城市试点任务,积极推进“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创新,探索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为生态环境修复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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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长阳法院联合该县林业局等部门就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座谈会,对于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进行生态修复的工作思路,各抒己见,形成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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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长阳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就《关于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实施方案(试行)》展开深入探讨,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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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长阳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印发《关于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实施方案(试行)》,这是宜昌市首家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林业碳汇机制进行生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明确规定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时,应当着眼于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准确把握依法从严惩治违法犯罪的处罚政策,贯彻从“治罪”到“治理”的工作思路,坚持生态修复优先与损害赔偿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多采用直接修复手段,取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但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适用时往往面临原地修复条件不允许、违法行为人修复能力不足、滥伐林木零散分布、裸露山体存在安全隐患、补植复绿季节要求、被损害的野生动物资源难以恢复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也成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衔接的重点、难点。为有效解决该问题,该《方案》明确提出林业碳汇赔偿机制适用于单位、自然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案件范围为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类行政、刑事案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条件为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自愿以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进行修复、赔偿。

该《方案》明确规范机制运行流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符合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违法行为人该机制的性质、意义及法律后果,引导适用该机制。在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违法行为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应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委托书,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碳汇损失量和碳汇损失赔偿金。对于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或者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的行为,认定为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规范林业碳汇资金使用与管理,成立林业碳汇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用于长阳县林业碳汇项目和生态修复建设,真正实现有效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方案》以长阳县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试点为契机,既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又通过林业碳汇项目的转换,助力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下一步,长阳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治理、保护与修复工作,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机制方面勇于探索实践,以司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助力长阳建成清江流域综合治理典范城市。


编辑: 邓昭玲 胡振琪
文章出处: 长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