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王军    发布时间:2018-10-09  访问次数:4624

近日,潜江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资损损失444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110日,被告人刘某在东荆河大堤杨市办事处佘口村、联兴村附近的农田、杨树林,投放毒物呋喃丹猎捕野生鸟。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去两处捕鸟地点捡鸟时,被杨市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移交市森林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猎捕鸟类74只(3只白颈鸦,喜鹊、八哥共71只),上述鸟类均为湖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鹊、八哥为国家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鸟类。经价格认定,74只野生鸟价值共计4440元。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并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潜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