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宣传处 司法鉴定处    发布时间:2019-09-16  访问次数:1073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省法院首次公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包括省内机构管理人307家,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及其他机构三类组成。出台的《暂行办法》共26条,从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管理人选任、管理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建立“四统一、三充分、二协作、一加强”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管理由评审委员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以及司法鉴定部门协同行使。其中,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决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负责破产案件审理业务指导以及对管理人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考评,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以及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人选任采取指定、摇号以及竞争加摇号三种方式。指定适用于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摇号适用于一般破产案件,受案法院一般在本辖区内管理人名册中摇号;竞争加摇号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破产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案法院可以邀请本院管理人名册内机构竞争,也可以邀请全国范围内进入任一高级法院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竞争,这一举措充分吸纳了全国优质资源,助推我省破产审判理念制度创新升级。

《暂行办法》要求,管理人选任采取摇号方式产生的实行“选三备二”制度,依次选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出现管理人回避或其它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依次递补。管理人同时有3件案件未予办结的,中级法院评审委员会可暂停一轮摇号,待案件办结后自动恢复摇号资格。管理人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管理人需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移送司法鉴定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在相关专业机构名单内摇号选择。

《暂行办法》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司法鉴定部门商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考评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业绩考核。管理人如发生现状变化、无法胜任工作、违规懈怠时,人民法院可暂停其摇号资格,责令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摇号资格。管理人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剔除名册,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法院。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