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湖北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29  访问次数:16257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周某(男)与林某(女)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周某给付礼金66000元,后又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15000元。2021年春节期间双方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林某答应周某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向林某给付15万元购车款。2021年3月15日双方发生争吵,林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因双方未能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周某上门订婚时给付的66000元,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的15000元,均发生在双方婚约期间,可以确定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属于彩礼。周某负债给付的15万元,已经超出了周某的负担能力,若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显然有失公允。结合该款项的给付目的,可以确定该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亦属于彩礼的性质。周某与林某订立婚约,虽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半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对周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判决林某及其父母向周某返还90%的彩礼金。


典型意义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是中国传统婚俗文化中彩礼的意义,其文化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然而,近年来“待嫁而沽”催生出的“天价”彩礼乱象层出不穷。过分凸显彩礼的经济意义,实际是将婚姻金钱化、感情物质化,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社会上尤其是农村地区一部分男性也会因难以承担高昂的彩礼,无法成家立业。而基于“天价”彩礼缔结的婚姻,伊始就自带商业气息,为日后家庭生活和谐亦埋下隐患。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反对“天价”彩礼,对林某“待嫁而沽”的行为予以否定,对促进婚姻平等、涵养乡风文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杨某系杨某甲之子,杨某甲于2021年因意外去世。陈某系杨某甲生前朋友,因股权转让与杨某甲曾发生纠纷。陈某自2022年10月起,用其注册的抖音号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涉及杨某甲及杨某的短视频作品,其中使用了辱骂、侮辱性言辞贬损杨某甲及杨某,并未经许可泄露杨某甲及其家人居住地址、个人经历以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所发视频点赞、关注、评论均达万次。该行为侵害了杨某甲、杨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严重影响杨某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杨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陈某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所发侵害杨某甲、杨某人格权的视频;禁止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侵害杨某甲、杨某人格权的视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陈某在抖音平台持续发布侮辱、诽谤杨某甲、杨某的视频作品,侵害其人格权,且陈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如不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杨某等人的权益继续受损。杨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陈某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所发侵害杨某甲、杨某人格权的视频;禁止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侵害杨某甲、杨某人格权的视频。禁令送达陈某后,法院及时向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已将陈某的涉案抖音账号作2级封禁,涉案作品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遵循文明、友善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但大数据时代,部分网络用户或出于扩大负面言论影响力以泄私愤,或出于博取流量红利、吸引粉丝关注等目的,发布短视频侮辱、诽谤他人或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普通网民不明真相而进行转发、点赞、评论,如不及时制止该侵权行为,可能会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本案系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不遵守文明规范、恶意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查证相关事实,积极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及时执行,有力遏止了不法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涉网暴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助力构建健康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刘某甲和小伙伴们在小公园一起玩耍时,被一小狗咬伤,其母亲周某乙追着狗来到徐某家中,却被徐某告知该小狗已经被丢弃月余。经诊治,刘某甲需注射狂犬病疫苗,产生医疗费用1000余元,后周某乙向徐某索赔疫苗费用、营养费用共5000元。徐某在支付第一针疫苗费用400余元后,认为小狗被遗弃已经不归他管便拒绝赔偿,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5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狗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控,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徐某作为小狗的原饲养人,应当认识到动物的危险性,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就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据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向刘某甲支付疫苗费用共计1000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文明饲养动物、防范动物伤人是每个饲养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但有部分人群在饲养热情褪去后,未能妥善安置好小动物,随意遗弃宠物狗、宠物猫,导致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使得徐某明白随意遗弃小狗,若发生损害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引导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处理也告诉人们规范饲养动物的重要性,随意丢弃宠物或者放任宠物逃逸,都属于对动物的管理不力,如发生纠纷原饲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促使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宠物,引导人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曹某在网上某购物平台看到某鞋业公司广告页面上显示凉鞋能穿6年、穿坏包赔、可泡水,于是买了一双。到货后只穿了20多天就发现鞋底开裂,之后裂口越来越大,就在平台上联系商家让其再邮寄一双鞋子。某鞋业公司开始是不予理睬,随后告知曹某订单过了一个月的售后时效。但曹某从该公司的购买页面上并没有发现一个月售后的字样,于是又反复与商家交涉,但商家对曹某的信息不读不回。曹某向某购物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处罚商家的欺诈行为。平台并未处罚商家,也回复称订单超过了售后时效,让曹某自行找商家解决问题。后来平台又说曹某是优质客户,可以退款退货,再补偿曹某100元无门槛优惠券。曹某认为二被告向其提供不符合广告宣传的商品,态度恶劣,涉嫌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某鞋业公司在案涉商品宣传和下单页面上明确标注“能穿六年”“穿坏包赔”等宣传字样,但曹某在正常使用案涉商品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向经营者要求换货却以过售后期为由被拒绝。某鞋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期限,其对案涉商品质量及服务的宣传,均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构成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案涉商品购买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故赔偿金额应依法认定为500元。某购物平台在某鞋业公司入驻时审核了其主体信息,曹某在维权时从案涉店铺页面查找到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涉案商品亦已下架。故某购物平台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曹某要求该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然而有一些商家不遵守诚信原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审理,对商家来说是一种警示,在电商平台上投放虚假广告进行促销的,构成虚假宣传,将面临三倍赔偿,可督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对消费者来说,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也警示电商平台,对于入驻商家要尽到审核和提醒注意义务,并且要及时下架处理有关商品,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只有依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打造诚信、法治的网购空间,才能让人民群众消费更放心。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何某与王某为相邻关系。何某于2022年8月装修房屋期间,擅自将原规划设计入户“内开门”更改为“外开门”,将空调外机未安装在指定位置,而是在房屋外墙另行安装空调外机。王某认为其通行及生活受到了影响,要求何某更改遭拒,向物业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测量结果为:原过道宽122cm,何某大门打开后占过道51cm;何某家空调外机距离王某家客厅窗户58cm。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王某房屋与何某房屋位于同一走廊,其进出房屋必须经过何某家门口。何某擅自更改入户门,门开启时,走廊一半空间被打开的门体挡住,不仅妨碍王某及其家人正常通行,还存在撞伤行人及占用消防通道的危险。同时,何某擅自变更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距离王某家客厅窗户仅58cm,一定程度上对王某家产生噪音、废气等影响,亦不符合该小区“严禁空调主机外挂”的规定。权利需依法行使,也应注意权利边界,何某行使物权时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妨碍他人自公共走廊安全通行。故判决何某排除妨害,恢复入户门向内开启,并拆除空调外机改安装在指定位置。


典型意义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在方便自身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何某为自家方便,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影响邻居通行和共有通道安全,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也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认定相邻关系人之间应合理行使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不当妨碍,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传播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周某系梁某外甥,2020年5月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梁某履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和四张收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约定梁某将案涉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周某,周某分四次支付房款。四张收条的时间及内容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一致。

另查明,梁某欠案外人汪某借款25万元,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于2019年10月裁定查封了梁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在房屋拍卖过程中,周某以案涉房屋已为其购买,正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至房屋被拍卖前,案涉房屋一直由梁某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主张与梁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实。关于房款给付,周某称一部分是给付的现金,一部分是用梁某此前欠其款项进行抵偿,但其陈述与起诉状的书面记载不一致,也与其提供的四张收条复印件不符,且高达50万元的金钱交易均未提供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周某提供的合同和收条复印件载明的时间,案涉房屋长达数年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直至被人民法院拍卖前,该房屋一直由梁某占有使用,周某也未主张要求交付房屋,也与常理不符。在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后,周某方提起本案诉讼,但双方并未进行实质有效的诉辩,存在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以逃避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形,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起诉应被裁定驳回,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滥用诉权,通过虚构事实引发虚假诉讼,阻碍他人正当权利行使或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诉讼成本,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如虚假诉讼未被及时识别,也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审慎的态度对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审查,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事实以恶意逃债的情形,及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引和示范作用,维护了诚信诉讼的社会环境。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六旬老人刘某沿某大道先推行自行车,后骑行上车;朱某驾驶电动车在其右后方正常行驶,并从右侧超越自行车。在朱某超越自行车的过程中,刘某刚上自行车骑行约2、3秒突然失控向右侧倾倒,此时朱某驾驶的电动车已超越自行车,刘某连同自行车一起向右侧摔倒在电动车后。朱某见状,停车去扶刘某,并对刘某说,“不是我把你弄倒的,我是好心扶你”;刘某说,“就是你撞的,等我联系我女儿来处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交警部门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其医疗费等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通过仔细审查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2、3秒后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在起作用。从司法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倒地时自行车与朱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形成的新鲜痕迹”。故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朱某在刘某摔倒之后积极帮扶,是好意实惠行为。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等问题受到热议,“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困扰公众的难题和社会的一个痛点,严重影响人们实施善意行为的积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委托司法鉴定等厘清事实,认定朱某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在刘某摔倒之后积极帮扶,是好意实惠,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旗帜鲜明的彰显了司法维护正义的立场。本案消除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对可能担责的顾虑,给乐于助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保护,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积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某铁路公司在2016年例行土地巡查中发现其所有的国有铁路土地被占用,土地红线内搭建有简易厂房和办公用房,经走访得知系某木业公司擅自搭建。2017年,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就非法占地和租用土地问题开始协商沟通。在协商过程中,某木业公司又擅自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烘干房和部分厂房。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木业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建筑物、交还土地并赔偿铁路用地使用费损失。某木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土方回填、钢构厂房等建设损失及搬迁费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秉持诚实、善意。某木业公司明知其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在未履行任何报建手续、也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厂房,侵害了土地使用权人的物权。虽然某铁路公司基于某木业公司已经侵占土地的既成事实,经镇政府协调与其协商解决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某木业公司明知案涉土地系划拨的铁路专用地,仍继续投入大量资金擅自增建厂房,该行为难以认定为善意。某木业公司认为其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但其损失是因自身过错所致,其要求某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案涉土地已由某木业公司经营使用数年,其资金投入大部分已经转化为收益。据此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某铁路公司经济损失,并驳回某木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体现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某木业公司明知自身系非法占用铁路专用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擅自扩建,并索赔建设费用,不但于法无据,也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本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坚决跟“和稀泥”说“不”。通过认真审查证据,深入研判案情,依法认定某木业公司的行为非善意,应损失自担。裁判文书还将诚信、善意、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亦是对“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错误观念的一次校正,对于引导公众明辨是非、理清黑白、崇德向善具有积极意义。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曹某驾驶摩托车(未参加保险)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侧翻后将行人邓某挂倒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邓某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后经鉴定,邓某伤残程度为九级。邓某起诉要求曹某、张某赔偿9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了解到张某年逾七旬以拾荒谋生,无其他经济来源。经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邓某考虑张某的生活状况酌减赔偿数额,将各项损失调至8万元,由曹某承担6万元,张某赔偿2万元。张某在领取法院调解书时,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分期付款一次性给付。该案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互体互让,案涉纠纷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执行难”这一热点、难点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生效裁判不能及时执行,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也面临可能无法执行的困境。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将审判和执行一体考虑,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困难以及后期执行的可能性。经向双方释法明理,当事人能做到互谅互让,邓某主动降低赔偿数额;张某未以年逾七旬无经济收入、生活拮据为由推卸法律责任,而是积极筹措赔偿款提前履行调解义务。对比目前各种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逃废债行为,年逾七旬的张某,以不回避、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行动,体现了老人高度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程某龙于2022年12月底病故,因其子女均在外地,由该村村委会出资为其购置棺材等丧葬用品,并张罗办理了丧葬事宜。程某龙生前银行账户尚有存款9万元,其配偶秦某与子女程某等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当地村委会及综治中心积极进行调解,人民法庭也对调解工作给予大力指导。


裁判结果

经当地村委会及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程某龙的各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各继承人为感谢村委会对程某龙的帮扶,同意将程某龙的遗产9万元全部捐赠给村委会用于村基础建设及改善村居环境。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出现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现象,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积极推动诉源治理,人民法庭全程参与纠纷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化解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既避免了至亲之间为遗产对簿公堂,保全了亲情,同时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老人处理身后事,为解决赡养老人这一困境提供了新的出路。各继承人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给村委会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村邻,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