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考,顶峰相见

发布时间:2026-06-06  访问次数:51

 高考倒计时,你准备好了吗?

 除了2B铅笔、橡皮擦、准考证、身份证,还有一样东西请你务必装进心里——法律意识。

 高考,是万千学子十年寒窗的收官之战,是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盛会,更是一场关乎诚信底线、法律红线的法治大考。

 在走进考场之前,请花几分钟时间,测一测自己的法律意识属于哪个等级。

 1.高考前夕,你的同学悄悄告诉你:“我花2万块买到了‘内部答案’,要不要一起拼单?”你应该:

 A. 关系不错,答应拼单,一起“上岸”

 B. 半信半疑,让他先验证一下真假

 C. 直接拒绝,并报告老师或报警

 正确答案:C。解析:高考不存在所谓的“内部答案”或“原题泄漏”,这几乎都是诈骗。即便“答案”是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规定,购买考试答案用于考试作弊,购买者虽未直接实施出售行为,但属于为作弊提供帮助,可能被视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共犯,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2.你平时成绩不太好,父母花重金找了一个大学生“枪手”替你去考试。你认为:

 A. 只要不被抓到,花点钱换个好大学值了

 B. 找“枪手”是家长的事,考生本人没有责任

 C. 无论是找“枪手”还是当“枪手”,双方都违法

 正确答案:C。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考生和家长、枪手三方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考试进行中,你旁边的考生偷偷塞给你一张小纸条,希望你帮他“传递答案”。你会:

 A. 都是同学,帮一下忙,反正没损失

 B. 假装没看见,不理他

 C. 举手报告监考老师

 正确答案:C。解析:参与传递答案属于协同作弊,可能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共犯。知情不报若事后被查出,也可能被问询调查,影响自己的成绩和心态。向监考老师报告,既保护了自己,也帮助维护考场公平,还可能获得“诚信考生”正面记录。

 4.假如你在高考中使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闲鱼等软件向外发送给若干人有偿寻求答案,后被当场抓获,最严重的后果是:

 A. 该科成绩记零分

 B. 取消所有科目成绩,禁考1-3年

 C. 上述两项处罚,外加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作弊考生面临取消成绩、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高考中使用手机拍照并向外发送试题,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

 5.以下哪种“捷径”在高考中是完全合法、不会被追责的?

 A. 找关系花30万买“内部预留名额”

 B.考试结束铃响后,趁老师不注意涂改几道选择题

 C. 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C。解析: A是典型的“内部指标”骗局——高考录取全部通过官方系统进行,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审计日志,不存在任何“预留名额”。B属于考试违规,监考老师会当场记录,该科成绩作废。高考没有捷径可言,唯一的“合法捷径”就是踏实备考、诚信应考。

 根据你的答题情况,看看属于哪一类:

答对题数

等级

法官建议

5题

法治先锋

你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保持这份清醒,祝你金榜题名!

3-4题

法治新手

有基础但不够扎实。建议把这套题转发给同学一起学习。

0-2题

法治小白

请立即重新阅读全文!你的法律意识可能让你在不经意间陷入大麻烦。

法官寄语

 亲爱的考生:

 高考很重要——它可能是你18年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场考试。

 但它也没那么重要——没有任何一场考试,值得你用自由和未来去赌博。

 十年寒窗,贵在坦荡;千里征途,始于诚信。

 莘莘学子们,请持稳法律之笔,答好人生之卷。

 预祝每一位诚信应考的你:

笔下生花,金榜题名
旗开得胜,顶峰相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