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东湖法院近五年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视角
作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李怡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次数:8025

    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房产纠纷直接影响家庭财产的安全性及房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直接影响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火热,民众购房热情高涨,随之而来,房地产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房屋买卖纠纷牵涉的法律问题较多,纠纷类型复杂,且受近年限购限贷政策影响,因而大量涉房屋纠纷涌入法院。

为深入研究辖区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成因、维权现状、法院审判情况,掌握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裁判规律,本文通过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总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做法及解决对策,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类型概况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商品房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东湖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涉二手房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两类案件较为常见、纠纷率高。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东湖法院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计1334件,具体类型如下:

1.png

图1:东湖法院2013至2017年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案由分布

(二)收案数量概况

近五年来,东湖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体数量大幅攀升。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10月2日、11月14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16]1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随着该两轮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更是成倍数增长。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2.png

图2:东湖法院2013至2017年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收案情况

  (三)结案方式概况

    2013年至2017年受理的1334件案件中,已结案件数为1282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14件、调解424件,撤诉532件,其他方式结案12件,调撤率为74.57%。

3.png

图3:东湖法院2013至2017年已结房屋买卖纠纷结案方式统计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案件特点及存在问题

    1、一手房案件呈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的提起是随着辖区房地产的开发情况而出现的,诸如本辖区某一小区的开发及交付中,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未尽协助办证义务、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等,都相应产生了一定数量的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小区楼盘绝大部分购房者,导致这些业主自发组团维权,集中起诉,给业务庭带来较大的办案压力。近五年,东湖法院受理的1334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群体性诉讼9批,共计813件,占比为60.94%。而在这些诉讼背后,往往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观望者,因而个案处理结果影响着其余观望者的行为选择,其产生群体效应,引起广泛社会影响。

  2、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近五年,东湖法院已审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撤率达到74.57%,这离不开办案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该类案件的平均自然审理天数为125天,审理周期较长。其中,房屋买卖群体性诉讼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等事件。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法官通常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制定庭审预案,及时了解双方意见,理清法律关系并做好庭前会议调解、庭后调解裁判及判后答疑工作,因此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

    3、“一房数卖”频频发生。随着房价的升温,受利益驱动,违约成本降低,为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会选择“坐地起价”或者直接违约“一房数卖”,导致此类案件增多。

    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增加审判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类案件,即让与担保案件。从表面证据来看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只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或者约定以涉案房屋抵偿双方之前已经发生的借贷的“以房抵债”协议。由于以房抵债的案件涉及多个层面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可能利用以房抵债协议故意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也可能利用借款人的房屋故意规避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以抵债名义转移财产、设定物权,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同时以房抵债的房屋价值往往明显超过债务本身,从而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法官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时需要加大甄别力度,审慎处理,这也加大了此类案件审理难度。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

     1、开发商缺乏法律意识。开发商虚假承诺导致房屋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等,引发买受人集体维权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买受人收房时认为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存在质量隐患及瑕疵,引发业主起诉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

    3、相关政策变动影响。房产消费不仅关系一个家庭的长久发展,更关系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政府部门对于房地产领域的调控从未放松,受相关政策影响,民众在住房消费选择方面也会进行适时调整。受限购限贷政策、利率政策、税收政策、公积金政策等变动的影响,纠纷量增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案件审理难度。

   4、利益驱动,诱发诚信缺失。由于房价上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成本降低,卖方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坐地起价”、 “一房数卖”时有发生,引发纠纷不断。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本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将买受人预购的房屋转卖他人或转租他人,不通知买受人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导致买受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三、东湖法院的经验做法

(一)集思广益,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在分案上,东湖法院审理的群体诉讼案件在业务庭内部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避免一名法官处理时思维的狭隘性,在案件裁判前,以召开庭务会、法官联席会议等形式集思广益,对案件处理展开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依法妥善、合法公平地处理涉群体性案件,从而保障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司法公开,个案促进群案化解

一直以来,东湖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做到能播则播、能上则上。2017年6月,东湖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在网络直播后引起大量网民围观,登上了中国庭审公开网民事案件排名季度第二名,而该案就是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业主集体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矛盾较为尖锐,多位业主向法院表达了对案件进展的关注。许多业主通过直播或点播的形式了解到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为庭后顺利达成调解打下来良好的基础。最终,在东湖法院的组织下343户业主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发挥了庭审公开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及时保全,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买方在卖方违约时一般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由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有利于案件裁判后顺利执行,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东湖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即便当事人未申请保全,为防止卖方“一房数卖”、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司法查封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东湖法院及时提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案件能够最终顺利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整顿,规范房屋买卖市场

商品房开发市场准入门槛偏低,监管力度不足,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挂靠、承包等方式,取得了房地产经营资格,而相关部门又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房屋纠纷频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都处于弱势地位,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及审批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交付使用关,同时加强房屋买卖市场的全面整顿,对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规范房屋买卖市场,切实保护买受人权益。

    (二)加大调解力度,构建多元化解体系

房屋纠纷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且有一定群体性,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住建、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此类纠纷的新情况、新动向,注重纠纷的合理疏导、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的和解意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体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房产交易稳定

法院的各个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的职能特点,在房地产纠纷的个案解决中加强实地调研、相互学习和多方沟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出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守约方的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同时根据个案的特殊条件和特点,加强对房地产纠纷特殊性的考察与研究,合法合理解决纠纷,维护诚信方、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在个案平衡中让每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四)加强普法宣传,倡导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也有为追求个人利益“坐地起价”或不履行合同,导致纠纷频发。鉴于此,法院应定期与房屋管理部门、辖区内基层组织相互协助,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合理利用司法公开平台进行庭审直播、文书上网,以案说法,增强买卖双方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节约司法成本,促进辖区稳定。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