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信心 激发活力 增强后劲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之际,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愈加凸显。
湖北法院坚持将司法工作融入发展大局,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涉企执法司法;创新护航新兴产业成长,助力传统产业转型;优化服务开放发展格局,实质化解企业纠纷。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事例,正是这一实践的集中呈现。
法治是最好的发展生态,司法是最坚实的保障力量。我们相信,用法治守护市场规则,用公正浇灌发展沃土,必将让每一位创业者都能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追逐梦想、绽放光彩,让每一家企业在荆楚热土上安心经营、生机勃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签订码头泊位建造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同意与某集团共同承担因发包方原因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的风险。
某集团对某工程公司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发包人对某集团的付款比例,因发包人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迟延或不足支付的,某工程公司无条件同意某集团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如某集团付款迟延,某工程公司同意给予某集团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某集团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
2022年11月,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次年6月,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070余万元,某集团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某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支付到期未付工程款270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认为发包人对某集团付款进度为87%,则其应当向某工程公司支付87%的进度款,判决某集团对付款不足87%的部分115万余元予以补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高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属于某集团利用其大型企业的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某工程公司主要权利的“背靠背条款”,该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有关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条款及双方签订的案涉其他合同中约定的类似内容应当认定无效。
因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系按照合同履行进度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关于宽限期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湖北高院二审改判某集团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0余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评价,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湖北高院精准识别以第三方支付款项的付款比例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按照前述批复规定,依法否认其法律效力,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切实防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施工方,依法保护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传递出湖北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坚定立场,为更好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注入强劲荆楚司法力量。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甘肃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明确某区卫健委欠付账款金额3540万余元,某区卫健委在《往来账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并载明“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2024年4月,甘肃某医药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医药公司,并通知某区卫健委。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汉阳法院,要求某区卫健委支付货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卫健委以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医药公司提供送货单据并非原件为由拒绝认可证据真实性。
为查清案件事实,汉阳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承办法官赴甘肃某地督促核实,最终确认某医药公司所持送货单据复印件真实。
由于某区审计局开展的审计与本案关联性不特定且审计期限不明确。汉阳法院据此认定,如仍以《往来账对账函》载明的以政府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支付金额,有可能使货款处于无限期拖欠状态,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故依法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
最终,综合考虑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的结算条件等,判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首期300万元款项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因未持有送货单据原件举证困难,某区卫健委则坚持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为推动纠纷解决,汉阳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作出裁判,顺利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本案是湖北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充分彰显湖北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使命担当,有力提振广大民营企业对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对法治市场的信任,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加油站改建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遂口头告知停工。
4月5日,因发现某石油公司仍在施工,该局正式向某石油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石油公司暂时停产停工,限期至2024年6月5日前整改完毕。某石油公司于4月5日全面停工。
4月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组织听证程序,某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48万元罚款。
某石油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于5月21日补办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于5月28日获某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油公司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组织案涉改建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某区应急管理局有权综合石油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行政处罚。
某石油公司在收到书面停工指令后即全面停工,违法行为已终止,危害影响未再扩大,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某区应急管理局在管理目的已初步实现的情况下,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范围内作出罚款48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过罚相当”的行政适当性原则。
故一审判决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万元,黄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安全的必然要求,但处罚只是手段,纠正才是目的。
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匹配,避免“小过重罚”“一罚了之”。
本案中,黄石两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精准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纠正,确立了精确执法、精准监管的导向,助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系国内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三项案涉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2020年9月以来,程某及其控制的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大量购进“白板”光模块,通过修改光模块内部底层数据代码,写入带有案涉商标的电子数据,使得非原装光模块接入交换机后,通过电子信号欺骗系统显示案涉标识,部分产品还进一步粘贴了假冒的案涉商标物理标签。
谢某及其控制的武汉某公司明知程某从事上述行为,仍向其提供光模块货源、生产场地、写码技术及设备支持。某技术公司认为程某、谢某及其分别控制的公司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遂向东湖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东湖高新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利用武汉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某技术公司的光模块,不仅在物理外观上使用近似标识,更关键在于通过修改底层数据导致设备运行中显示案涉商标,该行为直接导致相关系统及公众混淆认识,构成商标侵权。
谢某及其控制的武汉某公司,明知程某实施制假售假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光模块半成品以及“写码”等技术便利条件,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侵权恶意及后果,判决程某、武汉某科技公司赔偿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万元;谢某、武汉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联刑事案件以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典型意义
省委书记王忠林在2026年湖北“新年第一会”上提出,要强化环境建设,在营造一流创新生态上聚势提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本案正是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精准裁判通信领域隐形技术侵权,助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东湖高新法院针对光通信行业为规避法律法规产生的“不贴标、只改码”做法,透过产品物理外观不变的表象,精准锁定修改底层识别代码改变设备系统显示商标标识的非法改装行为,依法认定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和质量保证功能,还会误导用户的认知,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依法打击针对核心通信硬件实施的侵权行为,维护科创龙头品牌声誉与网络设施安全,消除产业潜在隐患,引导经营主体良性竞争,为光电子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某船舶重工公司系湖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船舶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名下持有国家批准的1500米长江岸线使用权,具备稀缺的战略性岸线资源价值。
然而,受传统船舶制造技术制约,企业长期依赖柴油动力船舶生产,存在能耗高、污染大、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市场竞争力持续弱化。公司负债总额达15亿元,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生产经营陷入全面停滞。
黄冈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后,立足国家“双碳”战略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未简单采取破产清算“一破了之”,而是创新引入“生态友好型”破产理念,引导案件转入预重整程序。
在预重整阶段,黄冈中院牵头成立由某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12个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专班,突破部门壁垒,同步推进资产盘活与产业转型,企业重整费用成本压缩67%、时间成本压缩40%。
同时通过公开招募,引入具备氢能源船舶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核心技术从传统柴油动力向零排放氢能动力转型,实现产能绿色重构。
2025年12月,公司重整计划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产能全面切换至新能源船舶制造领域,单位建造成本下降20%,船舶投入运营后单位运输能耗下降30%,单位岸线产值提升5.5倍,实现岸线资源从“高耗低效”向“低碳集约”的转变,形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黄冈中院构建“债务化解+产业升级”双轨机制:一方面,通过债转股化解企业全部债务,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督导破产管理人完成关键技术引入,建成全省首条氢能源船舶智能化生产线。
目前,某船舶重工公司还与武汉某大学合作建成“绿色智能船舶制造业技术研究中心”,主导研发30余项专利,联合研发并建成全球首艘万吨级甲醇双燃料散货船,带动上下游7家企业形成绿色船舶产业集群,2026年集群总产值预计突破50亿元,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初具成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黄冈中院紧扣党中央、省委“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践行绿色破产理念,将生态保护红线刚性嵌入司法决策全流程,巧妙运用重整机制化解沿江企业破产危机,通过司法手段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资本、技术、人才向新能源产业链集聚,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有效避免产业恶化、生态环境损害等连锁反应。
同时,黄冈中院基于本案审判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与市环保局共建污染预警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环境风险全程管控;推行管理人生态责任审计,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重整计划考核体系。
本案为办理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破产转型、践行绿色破产理念提供了典型示范,为赋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活力28”(Power28)是承载国民记忆的民族品牌,曾以中国第一袋超浓缩无泡洗衣粉影响大江南北。
2023年,该品牌产品的运营企业湖北某集团陷入经营危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沙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形成“法律+会计”专业协作模式,针对该集团与十家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角度出发,于2024年7月裁定对十家子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
重整程序中,沙市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多维度重整策略,逐一攻克企业经营团队停摆、职工安置压力突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难题。
一是委托专业运营团队维持品牌运营,防止“活力28”品牌价值贬损和市场份额下滑;二是综合考量资本实力、行业背景及运营能力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确定由上海、厦门及荆州三家公司组建的联合体公司作为投资方;三是采用出售式重整方案,将“活力28”商标等优质资产剥离原债务主体,设计“现金清偿+信托受益”受偿方案,提高债权清偿率。
其中,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在保证基本现金清偿率的基础上,将未受偿部分债权转为新公司股权,非运营资产纳入信托计划管理。
2025年4月,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8月,沙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程序。
目前,“活力28”品牌业务正持续复苏,3.5亿元闲置资产得以盘活,15亿元债务成功化解,近千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企业兴,则经济兴,企业强,则国家强。面对产业结构跨越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崛起,传统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塑迫在眉睫。
如何助力传统企业突破创新乏力、竞争滞后等问题,重新焕发企业生机活力、适应时代改革浪潮,成为人民法院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
沙市法院以司法拯救民族品牌“活力28”为核心目标,通过引导关联企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有效避免优质民营资产因无序清算而消亡。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法律+会计”联合管理人、“运营托管+产业投资”、“实质合并+选择性剥离”等创新机制,最大化发挥破产重整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制度功能,最终使得“活力”品牌重现活力。
本案不仅是个案审判的成功范例,更是人民法院以现代化破产审判机制服务实体经济、促推传统产业突围升级与品牌传承复兴的一次重要实践。

基本案情
2021年,上海某公司在德国订购一批医疗试剂,委托某物流公司以“跨国铁路+境内公路”的多式联运方式通过“中欧班列”从德国跨境运输至武汉,再通过公路转运至上海。
物流公司又将业务拆解分包给某冷链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完成超1万公里的运输路程。境外运输期间,存放货物的三个冷藏集装箱因电机皮带断裂和电瓶被盗等原因出现失温故障,由于列车在途和疫情封控等原因未能及时处理修复,造成货物全损。
上海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冷链公司等五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武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运输,冷藏集装箱失温事故发生于境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涉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五方当事人,涵盖多式联运与国际铁路联运,涉及委托合同与运输合同等多重契约关系。
武铁中院经对各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将潜在的多个案件融入一案之中,根据查明事实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作出精准认定,最终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认定某冷链公司系本案整个国际铁路联运的货运代理人和案涉冷藏集装箱的出租人,应对冷藏集装箱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金额400余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2025年,省委提出要加快建设“轨道上的湖北、水运上的湖北、航线上的湖北”,以建设三条丝绸之路打造新时代“九州通衢”。
本案作为湖北法院审理的首例“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件,通过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明晰国际铁路运输纠纷裁判规则,明确了“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纠纷裁判标准,有助于降低规则不明晰带来的行业风险,进一步增强了国际物流企业对“中欧班列”运输保障的信心。
武铁中院的司法服务并未止于办案,经系统总结“中欧班列”案件审判经验,梳理分析此类运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编写发布了《涉中欧班列运输法律问题提示手册》,不仅能够帮助相关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助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还将切实护航“轨道上的湖北”,服务保障全省枢纽提能战略实施和新时代“九州通衢”建设目标的实现。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航运公司金融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某航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亿余元及利息,并确认某银行对某航运公司的24条化工船舶享有抵押权,可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某航运公司破产重整无望,法院既要高效保障债权人某银行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金融风险,又要确保安全拍卖20余艘船舶,某航运公司及其400余名职工平稳度过困难期。
执行法官始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采取“活扣”“活封”、线上线下同步拍卖等多种方式,稳步推进船舶处置工作,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并妥善安置补偿所有职工。
案涉24艘化工船舶最终均被妥善扣押、拍卖,某银行追回信贷资金2.8亿元,大额金融债权得到顺利实现。
典型意义
航运与金融存在深度融合、相互依存关系。航运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撑,其庞大的资金需求推动了金融服务的持续创新,金融的有力供给又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关键动力。
本案中,某航运公司的核心资产是24条化工船舶,因其抵押融资金额大、财产变现难,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面对破产重整无望、巨额金融债权实现受阻的复杂局面,武汉海事法院放弃“死封死扣”的粗放形式,采用“活封”“活扣”等柔性措施。
一方面,维持了部分船舶的必要运营价值,避免资产长期闲置而大幅贬损,最大限度保证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灵活有序的处置措施,促成24艘化工船舶顺利拍卖,帮助银行追回2.8亿元信贷资金,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实现,有效控制了金融风险的蔓延。
本案是妥善处置航运金融风险的典范,彰显人民法院在防范金融风险、提振航运行业信心的重要作用与担当。

基本案情
某新型蓄电池公司是由某实业公司与某集团于2007年11月申办变更登记的公司,位于湖北省谷城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绿色高性能牵引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等。
2009年7月,某新型蓄电池公司增资扩股,某集团持股60%,某实业公司持股40%。2023年1月,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某新型蓄电池公司营业期限至2023年12月16日届满。
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后,多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某集团与某实业公司两个股东未能形成一致决议。
因某新型蓄电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却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存续,也不能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某集团向谷城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某新型蓄电池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与内资合资企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如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变更营业期限,存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等诸多风险。
谷城法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坚持“护企稳链强链”导向办理案件,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座谈、公开听证等方式,核查相关事实与争点,综合考量企业生存发展、职工生计稳定等因素,力促两股东达成“存续式和解”,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合法存续,某实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集团后有序退出。
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一次了结全部争议事项,某集团随即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该案避免企业资产1.07亿元及169名员工因强制清算解散而流失,成功保全了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某新型蓄电池公司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资质,推动绿色高性能牵引铅酸蓄电池等核心产品技术持续升级。
典型意义
襄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支点建设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两资三能”工程,推动企业达产释能、技改提能、强链聚能,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襄阳两级法院主动融入党委工作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依法审理事关中心大局、企业发展的各类案件,着力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本案中,谷城法院秉持实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原则,既充分考虑上市公司某集团的发展战略,也妥善兼顾外资方某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通过“存续式和解”破解“清算困局”,依法化解股东争议、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高新企业更好存续转型升级,实现“救活一家企业、稳定一方经济、护航一地民生”的叠加效应,为县域经济稳增长、优结构、强动能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

基本案情
武汉法院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积极参与辖区综治中心工作,诉服团队100%入驻15个区级综治中心,形成涉企纠纷在法院和综治中心间双向流转、协同处置的绿色通道,推进涉企矛盾纠纷快速分流、一站调处、高效化解,有效降低企业的解纷成本。
案例1:经济开发区法院调解某汽车公司系列合同纠纷案
某汽车公司系我国汽车产业重点企业,在产业迭代升级的关键时期,面临全国多地合作商追索账款的60余起诉讼,涉案总金额达2亿余元,企业顺利转型升级面临严峻挑战。
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数量多、涉诉当事人地域分布广、总金额高,简单判决不仅不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反而会加剧汽车公司转型压力,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行业性连锁反应。
经济开发区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优势,征得同意后制发《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程序告知书》,将案件导入综治中心。
综治中心迅速组建调解团队,向当事人详细分析汽车公司现实困境、转型前景以及转型后有可能带给合作商的潜在利益,最终促成各方达成“长期分期还款”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予以确认,系列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目前,某汽车公司已稳步推进战略转型,各地合作商基于本次纠纷快速高效化解,并重启和深化与汽车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多项合作。
案例2:东湖高新法院调解某“商业街”系列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商业运营公司从近400名业主处承租商铺,再租赁给几百名商户,统一运营“光谷某商业街”项目。
经过5年精心培育,商业街已初现繁荣景象。近两年来,因从商户收取的租金远低于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业主的保底租金,某商业运营公司发展陷入困境,迟迟未按合同向业主支付租金。
几百余户业主欲向法院起诉,系列性、连环性诉讼一触即发。东湖高新法院综合评估、权衡某商业运营公司、业主和商铺等多方利益,以及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向业主制发《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程序告知书》,释明综治中心统筹协调的调解优势,将该批量纠纷导入综治中心。
综治中心迅速组建包含法院、园区办、规划局在内的调解专班,经过多次沟通磋商,几百余户业主与商业运营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一度濒临“暴雷”的商业街重现霓虹璀璨。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协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
综治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汇聚多方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武汉法院围绕“综治中心搭台、入驻部门唱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思路,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定位,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针对涉企纠纷利益主体多、时限要求高、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坚持“能调尽调、当判则判”原则,横向搭建法院和综治中心双向分流绿色通道,纵向发挥“指导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三大职能,形成了立体化、全链化的解纷网络。
这一模式充分释放司法在矛盾化解中的效能,有效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助力。2025年以来,武汉法院驻综治中心团队累计指导调处各类纠纷4600余件,惠及各类企业近千家,以扎实的司法实践绘就了基层社会治理新“枫”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