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6  访问次数:588

编者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实现。2025年以来,湖北法院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执行难”问题,重拳出击、雷霆执行,以刚性手段捍卫司法权威,以务实行动兑现胜诉权益。

本次发布的拒执罪典型案例,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决心。无论是转移隐匿财产、利用“执行空窗期”逃债,还是违反限高令、通谋隐匿资产,法院通过多部门联动、大数据追踪、穿透式查控等措施,彻底击穿逃避执行的“障眼法”,让违法者受到严惩。这些案例既是严厉警示,更是推动“纸面权利”变为“真金白银”的司法承诺。

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湖北法院将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与效果。以每一起生效裁判的严格执行筑牢社会信任之基,以每一项胜诉权益的完整实现描绘良法善治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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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湖北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3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有预谋、持续性地采取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行为包括:其一,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核心资产。2019年5月,王某将其公司名下机械设备及车间以极低的年租金1000元租予其妹妹王某及姐夫周某,租期长达十年;同年10月,又将公司厂房以年租金10万元、租期十年的条件租予姐姐王某,该租金远低于同期市场正常水平。其二,隐瞒应收债权。被执行公司享有多笔对外应收账款,但其在财产报告及执行过程中均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三,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被执行公司将应收账款中的182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至王某姐姐、妹妹等案外人账户,此外还隐藏货款105万元。其四,王某在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仍通过非法中介(“黄牛”)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违反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节恶劣。

2022年8月,本案因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侦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主动提供部分线索与法院调查核实,共执行到期债权146万余元。

2025年10月,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隐藏、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资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多种方式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湖北某科技公司作为单位亦构成该罪。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湖北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用低价处置资产、隐瞒真实债权、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削减履行能力,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甚至在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反映出其对法律和司法秩序的藐视。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予以严惩,对王某判处实刑,对单位判处罚金,体现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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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洪某兰与被执行人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云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云未履行判决义务,洪某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鄂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另案执行案款170万元,并于次日全部转移至其儿子、邻居等人名下并无法追回,造成本案无法执行。鄂城区人民法院遂对李某云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迫于威慑,分五次还款23万余元。申请执行人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35万余元。

因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洪某兰提起刑事自诉。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云领取另案执行案款后转移,造成本案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云主动还款23万余元,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洪某兰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定罪正确。被告人李某云的行为损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本案一、二审期间,李某云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法院对李某云适用缓刑不当,无法达到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目的,遂撤销缓刑部分,对被告人李某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云转移案款、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性质较为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虽然偿还了23万余元债务,但相较于李某云转移的170万余元,其偿还金额较少,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较大。自诉程序中,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法明理、催促履行,李某云未偿还剩余债务,自诉人对此反映强烈。

拒执罪缓刑的适用,应以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真诚悔罪为前提。本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依法撤销一审对李某云的缓刑部分,改判实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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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与王某、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和廖某共同向何某支付租金50万元和物业管理费3.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廖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杨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两次结婚和离婚,并有共同购买及还贷的房产。2021年3月中旬,王某伙同杨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名下房产转移至杨某亲属张某名下,并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日期间,通过他人收账、转账的方式伪造了120万元的虚假购房款资金交易流水,意图逃避执行。

2023年10月,法院将王某、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广度和深度。杨某虽不直接负有执行义务,但其在明知王某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谋,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流水等手段,协助王某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本案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为逃避执行提供“通道”和“掩体”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共同挑战,将一并进行惩处。同时,本案也展现了执行法院在识别虚假交易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变化、交易资金流向等细节,有效识破了精心设计的逃债套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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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姚某与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向姚某支付购房款8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喻某提起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终审维持。因喻某未履行义务,姚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某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以名下车辆办理抵押贷款,将其与配偶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以1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另一套商铺于2023年12月20日委托某拍卖公司以173.4万元的价格售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2024年1月25日,喻某与配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车辆归喻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喻某偿还。其后,喻某提前预支女儿大额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喻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售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但自述的欠款去向与银行交易明细不符,且大量取现行为异于日常交易习惯,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024年6月4日,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4年11月28日,喻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6月19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8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判决既判力的时间效力范围,否定了所谓的“执行空窗期”,明确了被执行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无论发生在执行立案前还是执行立案后,均构成拒执犯罪。喻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短时间内密集处分财产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有计划、有预谋逃避执行的恶意。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审查资金流向、交易习惯等,精准识别了其“预谋逃债”的本质,展示了穿透式审查的执行智慧。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通过程序间隙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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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吴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彭某某工程款1134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彭某某遂向红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吴某某签收后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后,吴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9年7月至8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次,共计执行9日。

2019年至今,吴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红安县人民法院共有12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累计金额1348500元。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吴某某共计已偿还210700元。剩余未还金额1137800元。

期间,红安县人民法院持续对吴某某开展执行工作,以文书电子送达、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要求吴某某报告财产、按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吴某某多次以没有钱还款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至7月,将吴某某司法拘留3次,共计执行45日。而后吴某某仍不报告财产、不执行判决或裁决。

经查,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吴某某在武汉某茶楼棋牌室上班并自己开有棋牌室,其要求老板以现金形式支出其劳动报酬,但并不利用获得的报酬还款,还多次邀请他人到足浴店、餐馆、KTV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并长期在棋牌室参与赌博。

经执行法院多次释法说理,吴某某仍不悔改,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红安县人民法院遂将吴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1月,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吴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现金支取工资、娱乐消费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多次、长期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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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朱某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支付对方股权转让款1535万元,并确认了分期付款时间和数额。

因李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朱某某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封、扣划、冻结了李某的财产,期间李某拒不配合执行并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经依法对李某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李某终于同意出面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恢复执行,但经查控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瓶颈。2020年8月被执行人李某将其新开设的银行账户接收到的200万元房产赔偿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致使案件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得知上述线索后,经核查确定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3年7月22日向云梦县公安局移送相关线索。2023年11月13日,李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惧于执行威严自动到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李某已将和解协议确定的本金及利息994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云梦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于2025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民事调解书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被执行人李某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阶段恶意逃避执行,未履行人民法院为执行民事调解书作出的相关执行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警示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通过拖延、躲藏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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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决魏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魏某提起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保康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判令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的损失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1月25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向魏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扣押魏某饲养的生猪14头,山羊5只,期限为两年。魏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扣押的生猪和山羊全部出售并将售卖款自行支配使用。2024年2月20日,魏某与妻子张某离婚,约定房屋及养猪场归张某所有,生意及债权债务由魏某承担。

2024年3月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2024年6月24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搜查了魏某的住处并向魏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扣押清单,因魏某在执行中擅自处置扣押财产,法院决定对魏某拘留15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将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收集后移交公安局。2024年12月27日,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2月19日,魏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保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经民警劝说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5年3月11日,魏某家属代为赔偿宋某4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2025年10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魏某常年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收废品,自2022年起饲养生猪、山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属于有履行能力,同时擅自将扣押的生猪、山羊出售,意图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魏某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诚信秩序。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执行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