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为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发布时间:2025-11-10  访问次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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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枫桥经验”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法治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专门部署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方式,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进一步落地落实。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应如何持续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做实公正司法、定分止争,推动更多纠纷实质性化解?人民法院报特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枫桥经验”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法治特征。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创新举措,助力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部署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方式,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进一步落地落实。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持续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做实公正司法、定分止争,推动更多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聚焦聚力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矛盾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纠纷,关键是最大可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现代化进程呈现“高度压缩性”的特征,不可避免地积累了大量社会矛盾。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有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把人民生活搞上去,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更好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福祉,不仅是扛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责任,更是把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化解在前的有效抓手。秉持这一理念,近年来,湖北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设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客观评估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依法选择适当的办案时机、手段、方法,以理性平和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寻求涉企纠纷“最优解”,努力把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相关制度入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30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同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件,积极推进平安家庭建设,助力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持续开展“荆楚雷霆”专项执行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当前,湖北正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法院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为民生福祉忠实履职,为支点建设保驾护航。

 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汇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明确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讼制度是人类社会几千年进化发展选择的矛盾纠纷解决终极方法,但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有时也不是最好的手段。新时代很多纠纷涉及利益平衡问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近年来,湖北法院创新推动并入驻由“党委领导、政府兴建保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调解组织和法院共同入驻”的多元解纷有形平台,让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无缝对接、快速联动。今年以来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过滤体系,推进矛盾纠纷的梯次化解、系统治理。全省105个基层法院派出诉讼服务团队入驻区(县)一级综治中心,576个人民法庭全部在社区(镇)一级综治中心建立联络点,全力做好指导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工作,引导来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优先选择综治中心解决纠纷,努力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下一步,湖北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找准自身定位,把“法”的元素、规则和权威注入综治中心运行全过程,实现与综治平台的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

 以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为抓手,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我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并不是一时一地的稳定,而是长期全面的稳定。我们党长期执政,决定了不能让矛盾纠纷积累拖延、留到未来解决。只有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才能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创造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行政审判处理“民告官”难题,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当一次被告,胜过十次法治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出庭应诉,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湖北法院树牢“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联合省司法厅出台12条措施,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明确涉及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兑现行政允诺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并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各地法治建设考核体系,让老百姓“告官能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今年以来,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5.9%,11个县市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为100%。相关工作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湖北法院将坚持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抓手,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接地气的部门,是处于基层社会治理第一线的重要法治力量。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化解的独特优势。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支持,推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提请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形式为人民法庭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576个人民法庭布局调整、转型升级,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建立巡回审判点698个,在村、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548个,在重点企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区设立诉讼服务站493个,形成“庭、室、站、点”四位一体的司法服务网络,人民群众“见法率”不断提高。充实人民法庭力量,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年轻干警选派到人民法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全省“80后”法庭庭长占比超过40%。推广“共享法庭”建设经验,坚持开办“法庭夜校”“法治讲堂”,组织法庭干警深入田间地头、乡村社区,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和以案说法,就地就近提供司法服务、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调解、审结案件24万件,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下一步,湖北法院将抓住“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契机,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大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效能优势,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大跨越。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湖北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意见》要求转化为“抓前端、治未病”的生动实践,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 梅瑰 曹波
文章出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