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终审宣判方家旺、曾靓怡等14名被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作者: 鄂州法院快讯    发布时间:2019-07-03  访问次数: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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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员多达17715人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总计高达4292余万元,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14名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6月24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方家旺、曾靓怡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14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4月,被告人方家旺以湖北寒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人曾靓怡达成“互联网+国学”项目合作协议。后来,曾靓怡邀约被告人李某龙、何某、李某共同参与项目合作,李某龙又邀约赵某龙、毛某荣(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组成项目合作团队,共同出资、制定方案,搭建了湖北寒溪文化艺术品收藏平台。该平台宣称缴纳200元人民币注册会员后,即可登录寒溪文化官方网站购买资产包。资产包发行完毕后,会员相互之间发生交易,资产包在每个收益周期内可以产生静态收益。此外,推荐他人注册、购买还可获得发展下线会员产生的动态收益。同年6月,被告人方家旺、邓某云、周某特及何某峰(另案处理)等人又将该平台升级。升级后的平台除增值包外,另上线发行艺术币项目,购买艺术币亦可享受收益。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通过发行资产包、艺术币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会员层级超过3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20人以上,注册会员账户累计17715人次,骗取财物近4292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家旺、何某、黄某林、邓某云、周某特、张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家旺、曾靓怡等人组织和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方家旺、曾靓怡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方家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靓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各被告分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万元罚金。追缴14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