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河航运法治体系 以高水平法治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
——推进内河航运立法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召开

作者: 许娇    发布时间:2025-12-23  访问次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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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航运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内河航运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愈发凸显,但内河航运立法仍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如何回应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如何通过科学立法激活内河航运的生态与经济双重价值?12月23日,由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举办的“推进内河航运立法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实务界、学术界、行政部门与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内河航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开展深入研讨。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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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长江海商法学会理事潘绍龙代表推动内河航运立法课题组,围绕内河航运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对内河航运立法的建议进行了汇报,对我国内河航运经济的重要地位、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立法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秉持的基本原则,以及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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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听取调研组成果汇报后,全国人大代表王琼,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盛进路,武汉理工大学教授汪炜,围绕内河航运法治化建设、内河航运运行实践、内河航道内沉船打捞费用的实现作主旨发言。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先后交流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经过讨论,研讨会形成初步共识:加快内河航运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已经成为当前航运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内河航运立法应妥善处理与《民法典》、《海商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既要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又要满足内河航运的特殊需求。内河航运立法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容框架和章节设计,确保精准回应行业需求。推进内河航运立法进程,需要加强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强化立法论证,提高立法质量;把握立法时机,选择适当的立法时间节点。

 游劝荣代表省法院对与会嘉宾的指导表示感谢。他表示,大家的意见建议极具参考价值,调研组将认真梳理总结,吸纳到调研报告中,切实把研讨会成果转化为推动内河航运立法研究的务实举措。

 游劝荣指出,加强内河航运立法、完善内河法律体系,既是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工作。广大司法工作者既是法治的忠实实施者,也是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者。要立足内河航运的基层司法实践,梳理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通过科学探索与实证研究,形成具有现实针对性、操作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为完善航运法律规范体系贡献专业智慧与实践力量。要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既要处理好与《民法典》、《海商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合理借鉴其中的成熟法律制度,又要体现内河航运区别于海上运输的本质差异与发展需求,确保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前瞻性,最大限度满足内河航运的特殊需求。

 游劝荣要求,进一步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工作,一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力量,进一步探讨完善立法内容。二要加强论证研究。广泛邀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学界、航运界专家学者及行业代表,召开高层次专家论证会,对内河航运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三要尽快形成立法建议稿。进一步完善内河航运立法条文草案、条文说明、专项调研报告及相关论证纪要等,及时向立法机关反映立法现实需求与实践建议,为加快组织实施内河航运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撑。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主持会议。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徐劲参加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王琼,湖北省人大代表宫步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以及涉长江海事行政机关、高校教授、律师、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