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
民营经济是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健全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关键动能。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平等保护壁垒、账款拖欠、融资不畅、经营纾困难等现实难题,涉企纠纷呈现类型多元、关系复杂、诉求多样的新特征。
如何破除隐性门槛、保障公平竞争?如何破解融资痛点、降低经营成本?如何助力危困企业重生、赋能转型升级?是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必须答好的时代考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案例覆盖民营企业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到重整纾困的全生命周期,生动诠释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立法精神,传递出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湖北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不低于100万元的保证金,为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借款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018年4月以来,银行与田某等借款人签订合同,约定由田某等42人分别办理信用卡,以分期付款方式透支支付购车款,并按9%费率支付手续费,如逾期还款,需支付手续费、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汽车服务公司同时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同意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如借款人未按时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或还款的,银行有权扣划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用以清偿下欠款项。截至2020年9月21日,汽车服务公司在银行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280783.98元。因田某等42人逾期还款,银行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并诉至法院请求该42名借款人分别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本息及违约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冈中院审理认为,案涉贷款宣布提前到期且保证金账户余额充足时,银行未及时扣划保证金清偿案涉债务,亦未通知担保人汽车服务公司补足保证金,反而将保证金用于清偿其它未到期债务,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过错,加重了债务人及担保人责任。但因汽车服务公司未明确损失扩大的具体数额,故法院仅对利息认定予以酌情调整。湖北高院再审查明,案涉保证金扣减其他到期借款本息后仍剩余120余万元,应当按照贷款期限届满的先后顺序,优先用于清偿田某等42名借款人的借款。银行没有及时划扣保证金余额用于清偿案涉借款,也未及时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补足保证金,其主张的案涉借款提前到期后的利息、违约金等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湖北高院就田某案作出示范判决,并指导黄冈两级法院组织各方就争议问题进行调解,最终促成42件系列案全部达成执行和解,为当事人减损近174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湖北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示范性诉讼促成批量化调解,推动类案实质化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以示范判决定分止争,统一类案裁判标尺。针对案涉金融担保纠纷历经多审程序、涉众面广、矛盾隐患突出的特点,湖北高院跳出个案局限,聚焦核心争议焦点,通过再审程序作出示范判决,厘清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依法认定金融债权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应及时规范行权的重要性,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为批量纠纷实质化解筑牢法治根基。二是以联动调解减负增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参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三级法院协同联动,重新核算担保责任范围,通过多轮释法明理、充分沟通,促成42件系列案全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既高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又最大限度降低民营企业诉讼成本与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鲜明导向。三是以平等保护护航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案件审理全过程严格贯彻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原则,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稳定了民营企业经营预期,又推动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了良好金融秩序,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控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实业公司与控股公司共同向商业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商业管理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荆州中院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后被执行人未依协议严格履行,再次引发争议,导致关系彻底破裂,对抗情绪激烈。荆州中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五家公司股权进行了首轮冻结,但股权处置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拒绝提交财务账簿致使股权价值无法通过评估程序予以认定。多重法律关系与风险交织叠加下,案件陷入执行僵局。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外省民营企业,其胜诉权益亟待兑现。为切实化解这起“骨头案”“钉子案”,湖北高院于2024年6月对该案提级执行,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司法温度与力度,快速推进财产处置,截至2025年共执行到位1.3亿余元。
►►►典型意义
“执行难”是制约司法公信力、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痛点难点问题。近年来,湖北法院聚焦“骨头案”“钉子案”等疑难案件,通过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机制创新,合理调配执行资源,有效破解“执行难”困局,激活了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一批历史遗留难案得以实质化解。湖北高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交叉执行”的工作要求,推行由省级法院带头提级办理疑难复杂及超长期未结执行实施案件,实现履职模式由“监督指导”向“一线办案”转变。本案中,湖北高院突破常规办案思维,以股东实际出资额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通过司法拍卖以市场化方式检验股权的真实价值,有效破解股权处置难、变现难的现实困境。同时,秉持“如我在执”理念,简化执行流程,准许申请执行人以债权抵偿拍卖款,有效减轻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巨额资金筹措压力,切实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本案立足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创新股权处置路径和规范程序权利保障,实现了胜诉权益兑现+企业资产盘活+市场资源激活的多重效果,为同类复杂股权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以善意文明执行助力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甘肃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明确某区卫健委欠付账款3540万余元,某区卫健委在《往来账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并载明“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2024年4月,甘肃某医药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医药公司,并通知某区卫健委。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汉阳法院,要求某区卫健委支付货款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卫健委以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医药公司提供送货单据并非原件为由拒绝认可证据真实性。为查清案件事实,汉阳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承办法官亲赴甘肃某地督促核实,最终确认某医药公司所持送货单据复印件真实。由于某区审计局开展的审计与本案关联性不特定且审计期限不明确。汉阳法院据此认定,如仍以《往来账对账函》载明的以政府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支付金额,有可能使货款处于无限期拖欠状态,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故依法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最终,综合考虑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的结算条件等,判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余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首期300万元款项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某医药公司因未持有送货单据原件举证困难,某区卫健委坚持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为推动纠纷解决,汉阳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作出裁判,顺利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本案是湖北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有力提振企业对法治政府的信心和法治市场的信任,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加油站改建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遂口头告知停工。4月5日,因发现某石油公司仍在施工,该局正式向某石油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石油公司暂时停产停工,限期至2024年6月5日前整改完毕。某石油公司于4月5日全面停工。4月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组织听证程序,某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48万元罚款。某石油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于5月21日补办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于5月28日获某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油公司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组织案涉改建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某区应急管理局有权综合石油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行政处罚。某石油公司在收到书面停工指令后即全面停工,违法行为已终止,危害影响未再扩大,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某区应急管理局在管理目的已初步实现的情况下,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范围内作出罚款48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过罚相当”的行政适当性原则。故一审判决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万元,黄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安全的必然要求,但处罚只是手段,纠正才是目的。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匹配,避免“小过重罚”“一罚了之”。本案中,黄石两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精准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纠正,确立了精确执法、精准监管的导向,助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某麻糖米酒公司系孝感麻糖米酒行业重点龙头企业,江某系该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2018年公司盈利分红时,向江某出具了18万余元股本金收据。2020年7月,公司向江某发送限期出资催告函,并于同年10月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议,解除江某股东资格。江某认为,某麻糖米酒公司在2001年改制设立时其已实缴部分出资,企业盈利后公司借收取股本金之名截留分红,现公司否认出资事实,并单方作出除名决定,侵犯其股东权利,遂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麻糖米酒公司及其他原始股东共同返还股本金及赔偿损失200万元。除了本案外,双方还涉及其他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等案件10余件。为妥善处理案涉争议,孝南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即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处置绿色通道,联合检察机关、行业协会组建多元调解专班。法院多次组织面对面沟通释法,深入企业实地走访调研经营现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厘清股权争议根源症结,为企业提供股权管理建议;检察机关协同参与案件研判,剖析利弊、厘清权责。经多方协同聚力,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由某麻糖米酒公司支付江某65万元,涉及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由各方自行申请撤回。随后,双方均按照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一并实质性化解。同时,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孝南法院向行业协会及企业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推动公司补齐内部治理短板,实现从“被动应诉”向“主动规范”转变。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要打造“百年老店”、实现基业长青,先进的管理制度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根本保障。本案是孝南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的典型范例。面对企业改制、股东资格认定等历史遗留难题,以及交织叠加的民事、行政、执行等多重法律关系,孝南法院依托法检联动与行业协同,搭建多元解纷平台,以“一揽子”方案高效化解系列纠纷,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减轻了企业诉累,确保地方龙头企业稳定经营。同时,孝南法院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暴露的公司治理短板,通过“靶向式”司法建议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为民营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夯实制度根基。本案处理始终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彰显了湖北法院办案与服务并进的司法担当,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武汉某公司将其所有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出售给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经评估,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2亿元,再以原物出租给武汉某公司使用。双方以租赁物转让款作为租赁本金,并约定了租赁利息,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了3年融资租赁服务费1000余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武汉某公司仍差欠1.372亿元租赁本金及相应租赁利息未还,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亦未实际提供后续两年的投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后湖北某融资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武汉某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利息及违约金。江汉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虽绝大部分附着于酒店房屋,但租赁物真实、法律权属明确,亦具备市场流通价值,与其他物发生添附并不能完全消灭这类租赁物的“融物性”特征,故综合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在租金以外收取大额服务费,并由出租人提供对应服务,基于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对出租人收取服务费的对价行为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未履行剩余两年租赁服务的对应服务费金额800万元从差欠的租赁利息中予以抵扣。据此,判令武汉某公司向武汉某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剩余租赁本金1.372亿元及租赁利息、违约金。双方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金融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本案中,武汉某公司将酒店项目的装饰装修设备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极易引发因“融物性”缺失而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争议。江汉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准确认定单独无法达到融资要求的物件在整体打包后作为集合性动产能够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帮助民营企业盘活零散和不饱和资产,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困境。此外,对案涉融资租赁服务费用进行实质审查,明确金融公司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助力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本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助推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创造发展活力。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因船舶租用合同结算问题,与合肥某船务公司等5家合作方相继产生纠纷,涉案总金额超1000万元。其中,某工程公司在承接“粤港澳大湾区”某重点工程项目期间,租赁合肥某船务公司的甲板货船进行施工,逾期未付近500万元船舶租金,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审理过程中,武汉海事法院了解到,某工程公司因内部管理疏漏及多起诉讼导致资金调度困难,但仍具备履约能力。为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并保障某工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武汉海事法院立即启动联动协调机制,最终于2025年3月底促成2案达成一次性付款调解协议,3案达成“分期付款+财产保全担保”的调解方案。签发民事调解书的同时,武汉海事法院发出《自动履行债务告知书》,将履行指引与风险告知相结合。目前,到期的调解款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相应保全措施亦已依法解除。
►►►典型意义
面对多家民营企业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关联案件,武汉海事法院通过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以保促调”和调解快速化解纠纷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纷路径。调解过程中,精准识别债务人有履行意愿但暂遇经营困难的状况,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分批解封”的灵活方案,既保障了多家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也为困境企业维持经营“换出”空间。为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武汉海事法院审判部门及时发出自动履行债务告知书,将风险提示与履行指引前置,显著提高债务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衍生案件,在保护债权与纾困解难中彰显司法温度,实现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本案是湖北法院贯彻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有力提振了民营企业的法治信心和发展预期。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起,湖北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抖音店铺、小红书账号、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天猫店铺、京东店铺、拼多多店铺等平台,宣传、销售公司的“茉莉某芽奶茶固体饮料”,在直播间和短视频中,湖北某公司以北京某公司的“**某弦”奶茶为标题、“**某姬”纸杯为背景,自称其公司的产品是北京某公司产品的“平替”,在直播间内进行诋毁式的比对销售。同年10月,北京某公司以湖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汉法院,要求湖北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湖北某公司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北京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江汉法院查明,湖北某公司在上述平台直播间和短视频中,为分流竞争对手的潜在消费者,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故意贬损竞争对手,同时通过诋毁方式衬托自身的产品品质好性价比高,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湖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超出正当的商业评论,影响了消费者理性决策,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北京某公司的声誉,有悖诚信原则、违反商业道德。由于湖北某公司在法院发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湖北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万余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生效后,湖北某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全部赔偿款。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本案中,北京某公司的系列商标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北某公司为蹭热度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江汉法院审理该案时,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审慎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强化知识产权“快保护、严保护、强保护”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之间的合法产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惩罚性赔偿缺乏明确标准的问题,江汉法院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基础,依法精准确定赔偿数额并作出裁判,最终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本案以司法裁判划定市场竞争红线,既有力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亦引导民营企业恪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为扩大出口规模,某茶业公司与七个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股权收益协议》,融资309万元升级自动化生产线。但因大宗茶出口资金回笼周期长、国际物流成本攀升等因素,企业短期流动资金枯竭,无法按期支付收益款,七个合作社于2025年6月诉至法院。恩施市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邀请当地政府、村委会及行业协会组建联合调处小组,通过走访某茶业公司、七个合作社以及茶农,实地勘察企业生产车间、仓储基地,查阅企业出口订单、财务报表,据此确定“保障经营、分期偿付、多方监督”的调解方向。随后,组织各方召开多轮调解会议,围绕“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与“企业经营如何延续”精准开展沟通释明工作,促使双方在“合作共赢、分批履行”基本框架上达成共识。恩施市法院提出“动态担保+弹性履行+第三方监督”的综合解决方案,即某茶业公司以其新购设备及茶业库存作为履约担保,根据茶业销售周期设置“旺季多还、 淡季少还”的弹性偿付方案,邀请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定期核查某茶业公司运营及还款情况。该方案获一致认可,10月初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七起纠纷一揽子化解。同时,在走访中,调处小组注意到茶企部分出口产品包装及工艺未在目标市场中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遂向企业发出提示,建议其及时开始海外商标及专利风险排查。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某茶叶公司因大宗茶出口资金周转难题,一度面临停产、违约风险,关乎2000多户茶农增收与海外订单存续。恩施市法院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因案施策,采取“动态担保+弹性履行+第三方监督”的柔性解纷模式,精准匹配企业现金流与还款周期,既保障了合作社合法债权的安全,又保住了本地龙头企业经营命脉,避免企业停产、茶农受损,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同时,恩施市法院同步延伸司法职能,主动靠前服务,跟踪协调保障大宗茶出口订单持续按约履行,并针对企业“出海”需求,发出知识产权风险提示,维护企业海外市场信誉与供应链稳定的同时,引导企业提前防范因知识产权壁垒引发的准入风险,为企业构建起“资金安全+知产安全”的双重保障体系。该系列案的妥善化解,是湖北法院以法治“硬举措”护航特色产业的生动实践,既保障村集体利益、稳住企业出口,更以司法力量推动资源良性运转,为“东方茶茗”扬帆出海、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基本案情
某船舶重工公司系湖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船舶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作为民营企业,持有国家批准的1500米长江岸线使用权,具备稀缺战略性岸线资源价值。受传统船舶制造技术限制,企业长期依赖柴油动力船舶生产,存在能耗高、污染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市场竞争力持续弱化,企业负债总额达15亿元,生产经营全面停滞。黄冈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后,立足国家“双碳”战略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未简单采取破产清算“一破了之”,而是创新引入“生态友好型”破产理念,引导案件转入预重整程序。在预重整阶段,黄冈中院牵头成立由某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12个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专班,突破部门壁垒,同步推进资产盘活与产业转型,企业重整费用成本压缩67%、时间成本压缩40%。同时通过公开招募,引入具备氢能源船舶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核心技术从传统柴油动力向零排放氢能动力转型,实现产能绿色重构。2025年12月,公司重整计划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产能全面切换至新能源船舶制造领域,单位建造成本下降20%,船舶投入运营后单位运输能耗下降30%,单位岸线产值提升5.5倍,实现岸线资源从“高耗低效”向“低碳集约”转变,形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黄冈中院构建“债务化解+产业升级”双轨机制:一方面,通过债转股化解企业全部债务,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督导破产管理人完成关键技术引入,建成全省首条氢能源船舶智能化生产线。目前,某船舶重工公司还与武汉某大学合作建成“绿色智能船舶制造业技术研究中心”,主导研发30余项专利,联合研发并建成全球首艘万吨级甲醇双燃料散货船,带动上下游7家企业形成绿色船舶产业集群,2026年集群总产值预计突破50亿元,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初具成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黄冈中院紧扣党中央、省委“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践行绿色破产理念,将生态保护红线刚性嵌入司法决策全流程,巧妙运用重整机制化解沿江企业破产危机,通过司法手段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资本、技术、人才向新能源产业链集聚,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有效避免产业恶化、生态环境损害等连锁反应。同时,黄冈中院基于本案审判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与市环保局共建污染预警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环境风险全程管控;推行管理人生态责任审计,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重整计划考核体系。本案为办理高能耗、高污染民营企业破产转型、践行绿色破产理念提供了典型示范,为赋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