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事人死亡 法院判决:遗产、保险公司理赔款作为赔偿

作者: 英山法院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19-08-14  访问次数:6485

日,英山县杨柳湾镇东冲河村邵某将一面“亲民司法、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英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婵手中,感谢张法官为他们及时要到了赔偿救命款。

案件

3个月前,邵某搭乘彭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彭某因超车后与刘某驾驶的校车相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

彭某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无责任。但邵某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于是,邵某将彭某、校车公司、刘某及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婵通过开庭了解到:彭某已死亡,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赔款性质属于彭某生前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经查,彭某遗产只有价值10000元的三联瓦房,财产价值不大,原告的损失大部分得不到赔偿。

但是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对于原告来讲是救命钱。鉴于原告伤情重,急需后期治疗和护理,张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依法查清案情后,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迅速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421734元,彭某家属赔偿10000元。三方均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