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2  访问次数:229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我院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7-87220779 。  


全省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法院案件受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本部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一、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文章出处: 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