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2 访问次数:229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我院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7-87220779 。
全省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案件受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本部门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申请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一、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文章出处: 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