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执行到位!3160万!

发布时间:2019-07-19  访问次数: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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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被告十堰某实业公司与原告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某某实业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十堰市一处房屋为抵押,为被告十堰某贸易公司在原告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6月,被告贸易公司与原告农商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履行了2792万元的贷款发放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贸易公司拖欠2786万本金及利息未还。农商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实业公司、贸易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786万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贸易公司仍未还款。2019年4月,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帮助农商行追回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市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奔赴十堰市,送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公司负责人说明执行依据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贸易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当前公司无力一次性偿还银行2700余万元贷款。

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贸易公司及其负责人名下数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冻结,但发现其银行账户中确无足额存款偿还贷款。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干警依法对实业公司为贸易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过程中,干警发现该处房产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十堰中院查封。因该起执行案件中,农商行对该查封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执行干警立刻与十堰中院取得联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向十堰中院发出商请移送函,将查封房产移送老河口法院执行,由老河口法院办理对该房产的续封、解封和变现分配等后续工作。

干警实地走访调查了该公司的抵押房产,发现该处房产建造在一河道上,无土地使用权证,现由一家超市租赁经营,并对房屋进行了设计加盖,存在较多瑕疵。为了尽快将房产变现,帮助金融机构及早收回贷款,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议价并最终确定起拍价为人民币3160万元。

5月31日,该处房产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线拍卖。经过一个月的网络咨询、展示看样,最终在7月1日,十堰某超市以3160万人民币的价格在公开竞价中胜出,成功购得该处房产。7月17日款项到位后,市法院执行干警送款上门,将3160万元执行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该案3160万元执行款从申请执行到司法网拍仅用时3个月便全部到位。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