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六年的房子被“一房二卖” 买家怒将房主告上法庭

作者: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陈诚    发布时间:2019-08-20  访问次数:6675

2012年11月,袁先生和徐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徐女士将自己位于硚口区的某套还建房屋指标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袁先生,后期所有费用则由袁先生负担。时间转眼过去了六年,到了今年1月,房屋正式交付,袁先生在和徐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办理房屋交付和支付房屋尾款时发生了争执,结果房屋交付没有办成,买房的事情就此耽搁了下来。

袁先生原以为双方虽然产生了矛盾,但是毕竟签了白纸黑字的合同,也许等一段时间,双方情绪都平复下来之后还是会继续履行合同。谁知道,等了快两个月,徐女士也没有联系自己。袁先生感到事情不太对劲,就再次主动联系了徐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谁知道却被徐女士告知,她的这套房子不愿意再卖给袁先生了,房子已经卖给了其他人。徐女士要求跟袁先生解除合同,

得知自己等待了六年的房子被转手卖给了别人,袁先生不乐意了,他认为徐女士不讲诚信,于是,今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余敏认真翻阅了案卷,查核了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原、被告都没有异议。徐女士表示,今年1月,自己和袁先生约好去办理房屋交付和缴付房屋尾款时,因为资金问题发生了口角,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她认为袁先生的资金不足,再加上之前的不愉快经历,后来就决定另找买主。2月中旬,她自己支付了房屋尾款37万余元完成了房屋交付,并在当月下旬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在同她签订购房合同后,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她也将房屋交付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目前已经将房屋装修完毕准备入住。面对徐女士的辩解,袁先生十分恼火,他坚决要求徐女士履行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徐女士自知理亏,表示愿意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按照退一赔一的标准,给予袁先生16万元的赔偿。

一方坚决要求履行合同,另一方则要求解除合同给予赔偿。这件棘手的难题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法律规定,该诉争房屋是还建房,目前还属于徐女士的名下,并不具备不动产的登记条件,但是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在购买诉争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属于善意取得,并且该房屋已经装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袁先生要求徐女士交付房屋的请求。即使法院判决支持袁先生的诉求,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第三人肯定会再次提起诉讼,徐女士免不了又要陷入一场诉讼之中,而袁先生与徐女士之间的矛盾也不会得到化解。此外,今后在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进行更名过户环节肯定还会产生纠纷。因此,不管此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可能解决双方的矛盾,反而会进一步激化。为了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实现定纷止争,避免双方此后的诉累,余敏决定,联合双方的律师共同做一下原、被告的调解工作。

调解伊始,袁先生这边的态度十分坚决,什么解释说法一律不听,一心只想要房子。袁先生表示,自己当初买这套房子,是为了给孩子当婚房的,没想到一等就是六年,虽然孩子现在已经结婚了,但是这套房子还可以送给孩子做补偿。为了缓解袁先生的抵触情绪,法官首先站在袁先生的角度,肯定了袁先生诉求的正当性,之后,法官向其释明了本案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告知袁先生,即使拿到房子之后还要面临的诉讼以及在等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过户时有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希望袁先生认真考虑一下。同时,对于徐女士一方,法官批评了她的违约行为,希望她能够提高补偿的标准。随着调解工作的不断推进,袁先生和徐女士的态度都有所变化。袁先生也知道拿到房子之后麻烦重重,于是退而求其次,要求徐女士按照退一赔二的标准,给予自己24万元的赔偿。徐女士则表示,这套房子自己只赚了22万元,只同意给予袁先生22万元的赔偿。围绕着2万元的差距,双方又陷入了拉锯战。

案件好不容易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却仅仅因为2万元又停顿了下来。双方律师也为承办法官腿上打着石膏却依然坚守岗位的精神所打动,双方律师均表示,愿意共同从律师代理费减少一部分收费支持法官的调解工作。最终,8月16日上午,袁先生、徐女士在法官的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袁先生与徐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徐女士向袁先生一次性补偿22万元。徐女士当场向袁先生支付了房屋补偿款。

一场围绕还建房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通过本案,承办法官希望提醒大家,虽然还建房价格较之正常的商品房便宜,但是因为有些还建房属于期房,从签订合同到最后交房存在一段时间,而房价是随着时间变化的,不排除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形。此外,还建房的不动产登记一般都会在交房后的数年才能办理,与正常的商品房是有区别的,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因此,法官建议:买卖还建房,还望慎之又慎。(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