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宣判刘欣等8人涉黑案

作者: 柯冰    发布时间:2019-01-04  访问次数:5733

1229日,鄂州中院对刘欣、蔡良建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20日,该案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刘欣等人不服,分别以不构成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

鄂州中院二审查明:20117月,刘欣团伙在争夺鄂州市鄂城区古楼银座附属工程(一期)中,持械追打竞争对手致人轻伤,通过该起事件树立威望,形成在当地具有强势地位的犯罪组织。2012年后,随着邱海滨、付国威、汪志雄、周普生等人的加入,该组织势力进一步壮大,形成了以刘欣为组织、领导者,蔡良建、付国威、邱海滨为骨干成员,汪志雄、周普生、吴超、陈敬文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刘欣的指挥下,长期盘踞在鄂城区庙鹅岭村,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强揽工程,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务、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庙鹅岭村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鄂州中院审理认为,以刘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维护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鄂城区庙鹅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庙鹅岭村及周边区域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鄂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一年八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4.2万元。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